國務院于2004年1月31日發布《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將發展中國資本市場提升到國家戰略任務的高度,提出了九個方面的綱領性意見,為資本市場的進一步改革與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一)充分認識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的重要意義
(二)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指導思想和任務
(三)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
(四)健全資本市場體系,豐富證券投資品種
(五)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推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
(六)促進資本市場中介服務機構規范發展,提高執業水平
(七)加強法制和誠信建設,提高資本市場監管水平
(八)加強協調配合,防范和化解市場風險
(九)認真總結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對外開放
六、中國證券市場的對外開放 (考點數多)
(一)在國際資本市場募集資金
(二)開放國內資本市場
根據我國政府對WTO的承諾,我國證券業在5年過渡期對外開放的內容主要包括:
1.外國證券機構可以(不通過中方中介)直接從事B股交易。
2.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可以成為所有中國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
3.允許外國機構設立合營公司,從事國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33%;加入后3年內,外資比例不超過49%。
4.加入后3年內,允許外國證券公司設立合營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1/3。合營公司可以(不通過中方中介)從事A股的承銷,從事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以及發起設立基金。
5.允許合資券商開展咨詢服務及其他輔助性金融服務,包括信用查詢與分析,投資與有價證券研究與咨詢,公開收購及公司重組等;對所有新批準的證券業務給予國民待遇,允許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
(三)有條件地開放境內企業和個人投資境外資本市場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
(四)對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開放
從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已獲得當地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在內地申請證券從業資格,只需通過內地法律法規培訓和考試,無需通過專業知識考試;從2006年1月1日起,允許內地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根據相關要求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從2008年1月1日起,允許符合條件的內地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經營有關業務。
截至2010年年底,分別有18家內地證券公司、12家內地基金公司、6家內地期貨公司獲準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
2011年年末,證監會啟動RQFII,首批21家基金公司和證券公司在港設立的子公司獲得200億元人民幣投資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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