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題點一 證券服務機構的類別
證券服務機構包括: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機構。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與從事證券業務或者證券服務業務兩年以上的經驗。
命題點二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管理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調整范圍是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證券法律業務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委托,為其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法律服務。
《辦法》規定,鼓勵具備下列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內部管理規范,風險控制制度健全,執業水準高,社會信譽良好;有20名以上執業律師,其中5名以上曾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已經辦理有效的執業責任保險;最近兩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辦法》規定,鼓勵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且最近兩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
最近3年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最近3年連續執業,且擬與其共同承辦業務的律師最近3年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最近3年連續從事證券法律領域的教學、研究工作,或者接受過證券法律業務的行業培訓。
《辦法》規定,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同時為同一收購行為的收購人和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在其他同一證券業務活動中為具有利害關系的不同當事人出具法律意見。律師擔任公司及其關聯方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存在其他影響律師獨立性的情形的,該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不得接受所任職公司的委托,為該公司提供證券法律服務。
2010年12月中國證券會根據《辦法》制定并發布了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行規則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業務執行細則。2011年1月1日起試行。確立了基本的執業制度,明確了基本的執行方式和程序。
命題點三 注冊會計師執業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管理
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實行許可證管理。
(一)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的條件
(1)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不少于500萬元,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不少于300萬元。
(2)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入不少于1600萬元。
(3)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執業活動中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因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資格而被撤銷該資格,自撤銷之日起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申請證券資格過程中,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或者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二)注冊會計師申請證券許可證的條件
注冊會計師申請證券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已取得證券許可證,或者符合《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條件并已提出申請;②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合格證書;⑨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1年以上;④不超過60周歲;⑤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執業活動中沒有違法違規行為。
命題點四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管理
我國《證券法》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①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②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③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④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命題點五 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管理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自取得證券評級業務許可之日起20日內,將其信用等級劃分及定義、評級方法、評級程序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并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本機構網站及其他公眾媒體向社會公告。
證券評級機構從事證券評級業務應當遵循一致性原則。
命題點六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的管理
資產評估機構申請:
(1)資產評估機構依法設立并取得資產評估資格3年以上,發生過吸收合并的,還應當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1年。
(2)質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
(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冊資產評估師,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于20人。
(4)凈資產不少于200萬元。
(5)按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或者提取職業風險基金。
(6)半數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權的股東最近在本機構連續執業3年以上。
(7)最近3年評估業務收入合計不少于2000萬元,且每年不少于500萬元。
命題點七 證券金融公司從事轉融通業務的管理
(一)證券金融公司
(1)公司設立。證券金融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國務院的決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60億元。
(2)職責。證券金融公司不以營利為目的。
(3)開展業務的資金和證券來源。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可以使用自由資金和證券。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業務平臺融入的資金和證券,通過證券金融公司的業務平臺融入的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其他資金和證券。
(二)業務規則
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轉融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保證金規定。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應當向證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確定并公布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種類和折算率。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但貨幣資金占應收取保證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三)權益處理(略)
(四)監督管理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建立信息系統安全管理機制,保障公司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妥善保存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所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1)風險控制指標。證券金融公司應當遵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規定:①凈資產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②對單一證券公司轉通融的余額,不得超過證券金融公司凈資本的50%;③融出的每種證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④充抵保證金的每種證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總市值的15%。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每年按照稅后利潤的10%提取風險準備金。證監會可以根據防范證券金融公司風險的需要調整提取比例。
(2)證券金融公司的資金用途。除用于履行法定職責和維持公司正常運轉外,證券金融公司的資金,只能用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經證監會認可的高流動性金融產品,購置自用不動產以及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用途。
命題點八 證券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和市場準入
(1)證券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2)市場準入及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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