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五節 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
一、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
第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
第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
目前我國的基金主要投資于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非公開發行股票、國債、企業債券和金融債券、公司債券、貨幣市場工具、資產支持證券、權證等。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限制
對基金投資進行限制的主要目的,一是引導基金分散投資,降低風險;二是避免基金操縱市場;三是發揮基金引導市場的積極作用。
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承銷證券;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股票基金應有60%以上的資產投資于股票,債券基金應有80%以上的資產投資于債券;貨幣市場基金僅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不得投資于股票、可轉債、剩余期限超過397天的債券、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國內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資產支持證券、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基金不得投資于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貨幣市場基金、中短債基金不得投資于流通受限證券。封閉式基金投資于流通受限證券的鎖定期不得超過封閉式基金的剩余存續期;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必須在全國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交易。
此外,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l0%;(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該證券的10%;(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4)違反基金合同關于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5)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第(1)、(2)項規定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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