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公司子公司的設立
1.設立子公司的形式
證券公司申請設立子公司有兩種形式:一是設立全資子公司;二是與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公司股東條件的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子公司,其他投資者為境外股東的,還應當符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規定的條件。
2.設立子公司的條件
(1)最近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最近1年凈資本不低于l2億元人民幣;
(2)具備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設立子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最近l年公司經營該業務的市場占有率不低于行業中等水平;
(3)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能夠有效防范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
(4)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要求。
3.對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的監管要求
(1)禁止同業競爭;
(2)子公司股東股權與公司表決權和董事推薦權相適應;
(3)禁止相互持股;
(4)禁止損害子公司及相關利益人的合法權益;
(5)建立風險隔離制度。
(二)證券公司分公司的設立
1.證券公司分公司設立條件。證券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審慎性要求:
(1)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
(2)設立分公司應當與公司的業務規模、管理能力、資本實力和人力資源狀況相適應,并具備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受到立案調查的情形;
(4)具備與擬設立分公司業務范圍相適應的營運資金、辦公場所、業務及管理人員、技術條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條件;
(5)擬任負責人取得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
(6)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要求。
2·證券公司分公司經營業務范圍。證券公司可以授權其分公司經營下列業務:
(1)管理證券公司一定區域內的證券營業部;
(2)經營證券公司一定區域內的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
(3)作為證券公司專門的證券自營業務機構經營證券自營業務;
(4)作為證券公司專門的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機構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5)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證券公司其他業務。
按照《證券公司分公司監管規定(試行)》,證券公司的分公司不得直接經營證券營業部的業務。分公司經授權經營證券自營業務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不得經營其他業務。此外,證券公司不得授權同一家分公司經營具有利益沖突的不同業務。證券公司授權分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公司總部不得再經營或者再授權其他分公司經營該業務。
(三)證券營業部的設立
證券公司申請在全國范圍內設立營業部時,還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上一年度公司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位于行業前20名且證券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最近一次證券公司分類評價類別在B類以上(含B類)。
2.上一年度公司證券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位于行業前20名,最近一次證券公司分類評價類別在B類以上(含B類)。
3.上一年度證券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不低于公司住所地轄區內證券公司的平均水平或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最近3年分類評價類別均在B類以上(含B類),且有1年為A類。
四、證券公司監管制度的演變
(一)業務許可制度
(二)分類監管制度
(三)合規制度
(四)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控與預警制度
(五)客戶保證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六)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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