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由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自愿組成的行業性自律組織。
(一)中國證券業協會職責
根據我國《證券法》,中國證券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1.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
2.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3.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4.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5.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6.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7.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二)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職能
1.對會員單位的自律管理
(1)規范業務,制定業務指引。
(2)規范發展,促進行業創新,增強行業競爭力。
(3)制定行業公約,促進公平競爭。
2.對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1)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2)后續職業培訓。
(3)制定從業人員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規范。
(4)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
例8_7(2012年3月考題·多選題)
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體現在保護行業共同利益、促進行業共同發展方面,具體表現為()。
A.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與后續職業培訓
B.制定從業人員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規范
C.為特殊崗位的從業人員提供專業的資質測試和相關的后續職業培訓
D.制定證券業行為準則和法規
【參考答案】ABC
【解析】對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具體包括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與后續職業培訓、為特殊崗位的從業人員提供專業的資質測試和相關的后續職業培訓、制定從業人員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規范、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
3.代辦股份轉讓系統。
例8-8(2012年3月考題·判斷題)
證券業協會的設立是為了加強證券業之間的聯系、協調、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
【參考答案】√
【解析】證券業協會的設立是為了加強證券業之間的聯系、協調、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證券業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2002年12月16日,中國證監會公布《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格管理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實施。
1.證券業從業人員的范圍
根據《資格管理辦法》,證券業從業人員包括:
(1)證券公司中從事證券自營、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投資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中從事基金銷售、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監察稽核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基金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3)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
(4)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中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
(5)中國證監會規定需要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的其他人員。
2.從業資格的取得和執業證書
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執業證書發放以及執業注冊登記等工作。中國證監會對中國證券業協會有關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凡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均可參加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從業資格不實行專業分類考試。資格考試內容包括一門基礎性科目和一門專業性科目。通過了有關資格考試即取得相關從業資格。
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通過證券經營機構申請統一的執業證書:
(1)已被機構聘用。
(2)最近3年未受過刑事處罰。
(3)不存在我國《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4)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或者已過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3.執業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數據庫,進行資格公示和執業注冊登記管理。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經證券經營機構委派,可以代表被聘用的證券經營機構對外開展本機構經營的證券業務,證券經營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
取得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變更聘用機構的,新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后10日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注冊登記。
4.相關處罰:
(1)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違反考場規則,擾亂考場秩序的,在兩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
(2)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執業證書的,不予頒發執業證書;已頒發執業證書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
(3)證券經營機構在辦理執業證書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或者不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4)證券經營機構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5)從業人員拒絕中國證券業協會調查或者檢查的,或者所聘用機構拒絕配合調查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給予從業人員暫停執業3至12個月,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的處罰;對機構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6)被中國證監會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違反《資格管理辦法》被中國證券業協會注銷執業證書的人員,中國證券業協會可在3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7)中國證券業協會工作人員不按《資格管理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四)證券業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
證券業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錄的內容包括:基本信息、獎勵信息、警示信息、處罰處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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