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證券一般從業考試金融基礎知識科目重點監管機構包括: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和原則、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和手段、我國的證券市場的監管體系、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賦予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和權限。
三、我國的證券市場的監管體系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近20年的發展,逐步形成了以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為一體的監管體系和自律管理體系。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組成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組成。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中國證監會成立于1992.年10月。
(2)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中國證監會在上海、深圳等地設立9個稽查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共設立36個證監局。其主要職責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轄區內前述監管范圍的違法、違規案件,調解證券、期貨業務糾紛和爭議,以及中國證監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賦予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和權限
(一)中國證監會的職責
中國證監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可以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準權。
(2)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
(3)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4)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
(5)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6)依法對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7)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二)中國證監會有權采取的措施
中國證監會在履行以上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2)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3)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4)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信記錄等資料。
(5)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7)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