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層原因
①每個投資者的風險偏好不同,對投資產品的投資期限、回報率以及產品本身的復雜程度要求不同。
②每個企業的經營風險不同,各類交易場所的流動性不同,不同企業類型在不同時期的融資需求也各不相同。
(2)分層
分層依據 | 類別 |
交易產品品種 | 股票市場、債券市場衍生品證券市場、基金市場 |
市場功能 | 發行市場、交易市場 |
組織形式和交易活動是否集中統一 | 場內交易市場、場外交易市場 |
所服務和覆蓋的上市公司類型 | 全球性市場、全國性市場、區域性市場 |
發行和募集方式 | 公募市場、私募市場 |

(1)有利于調動民間資本的積極性,將儲蓄轉化為投資,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2)有利于創新宏觀調控機制,提高直接融資比重,防范和化解經濟金融風險;
(3)有利于促進科技創新,促進新興產業發展和經濟轉型;
(4)有利于促進產業整合,緩解產能過剩;
(5)有利于滿足日益增長的社會財富管理需求,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
(6)有利于提高我國經濟金融的國際競爭力。
(1)定義
場內市場即證券交易所市場。證券交易所是證券買賣雙方公開交易的場所,是一個高度組織化、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是整個證券市場的核心。
(2)我國的場內交易市場
主板市場 | ①上市企業多為大型成熟企業,具有較大的資本規模以及穩定的盈利能力; ②有“宏觀經濟晴雨表”之稱; ③上海證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19日正式營業; ④深圳證券交易所于1991年7月3日正式營業; ⑤2021年2月5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深交所啟動合并主板與中小板相關準備工作,并發布兩板合并業務通知及相關規則,明確合并實施后的相關安排,于4月6日正式實施兩板合并。 |
科創板市場 | |
創業板市場 | ①2009年10月23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啟動; ②為具有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和高科技企業融資服務; ③具有前瞻性、高風險、監管要求嚴格以及明顯的高技術產業導向的特點。 |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新三板) | ①成立于2012年9月20日; ②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 ③股票轉讓可以采用協議方式、做市方式、競價方式或其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轉讓方式。 |
(1)定義、特征和功能
定義 | 在集中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沒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和市場制度,又被稱為店頭市場或者柜臺市場。 |
特征 | ①掛牌標準相對較低,通常不對企業規模和盈利情況等進行要求; ②信息披露要求較低,監管較為寬松; ③交易制度通常采用做市商制度。 |
功能 | ①拓寬融資渠道,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②為不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提供流通轉讓的場所; ③提供風險分層的金融資產管理渠道。 |
(2)我國的場外交易市場
區域性股權市場 | ①為其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證券非公開發行、轉讓及相關活動提供設施與服務的場所。 ②實行合格投資者制度。 ③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按規定實施監管,并承擔相應風險處置責任。 |
券商柜臺市場 | 證券公司為與特定交易對手方在集中交易場所之外進行交易或為投資者在集中交易場所之外進行交易提供服務的場所或平臺。在柜臺市場發行、銷售與轉讓的產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私募產品: ①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或者承銷的資產管理計劃、公司債務融資工具等產品; ②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機構設立并通過證券公司發行、銷售與轉讓的產品; ③金融衍生品及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認可的產品。 |
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 | 報價系統參與人來自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或中國證券業協會認可的其他自律組織會員,包含證券公司、私募基金、公募基金、銀行、信托、保險、支付公司、投資咨詢公司、地方股權交易中心及其他機構。 |
私募基金市場 |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于100萬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①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②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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