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制度是指發行人在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化的規范,具體而言,表現在發行監管制度、發行方式與發行定價等方面。
發行監管制度 | (1)1993年,證券市場建立了全國統一的股票發行審核制度,并先后經歷了行政主導的審批制和市場化方向的核準制兩個階段。 (2)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施行,核準制開始向全面注冊制轉變。 |
發行方式 | 我國先后出現了多種股票發行方式。 |
發行定價 | (1)滬、深交易所成立前,發行價格大部分按面值進行,定價沒有制度可循。 (2)滬、深證券交易所成立以后,新股發行經歷了一個“定價一競價—定價”的反復演變過程。 |
1、審批制
審批制是一國在股票市場的發展初期,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采用行政計劃的辦法分配股票發行的指標和額度。公司發行股票的競爭焦點往往落在爭取股票發行的指標和額度上。
2、核準制
核準制是介于注冊制和審批制之間的中間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指標和額度管理,并引進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另一方面證券監管機構同時對股票發行的合規性和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并有權否決股票發行的申請。
3、注冊制
注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成熟股票市場所普遍采用的一種發行制度。證券監管部門公布股票發行的必要條件,只要達到所公布條件要求的企業即可發行股票。
2020年3月1日起,中國開始全面推行注冊制。
4、審批制、核準制和注冊制對比
審批制 | 核準制 | 注冊制 | |
發行指標和額度 | 有 | 無 | 無 |
發行上市標準 | 有 | 有 | 有 |
主要推薦人 | 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 | 中介機構 | 中介機構 |
對發行作實質判斷的主體 | 中國證監會 | 證券交易所、中介機構、中國證監會 | 證券交易所、中介機構 |
發行監管性質 | 中國證監會實質性審核 | 證券交易所、中介機構和中國證監會分擔實質性審核職責 | 證券交易所和中介機構實質審核、中國證監會形式審核 |
1、保薦制度
概念 | 有資格的證券公司推薦符合條件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
主要內容 | 建立保薦機構資格核準和保薦代表人的登記管理制度。 |
重點 | 明確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責任,并建立責任追究機制。保薦責任期包括發行上市全過程以及上市后的一段時期。 |
2、發審委制度
發行審核委員會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該機構外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方式對股 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3、承銷制度
(1)包銷
包銷是指承銷商將發行人的股票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股票全部自行購人的承銷方式。
(2)代銷
代銷是指承銷商代發行人發售股票,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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