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證券;擅自公開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認定;法律責任
【真題再現】根據《證券法》,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應當退還所募資金并()
A、不需要加算利息
B、加算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C、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D、加算金融同業存款利息
2、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的犯罪(★★):概念;認定;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法律責任
3、非法集資類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真題再現】下列關于集資詐騙罪的說法,正確的有()
Ⅰ、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無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Ⅱ、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觀方面為使用詐騙手段實施非法集資,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Ⅲ、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Ⅳ、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A、Ⅱ、Ⅲ、Ⅳ
B、Ⅰ、Ⅱ
C、Ⅰ、Ⅲ、Ⅳ
D、Ⅰ、Ⅱ、Ⅲ、Ⅳ
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 |
構成要件 | 具體內容 |
主體 | 該類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
主觀方面 | 本罪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
客體 | 該罪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及公私財產所有權 |
客觀方面 | 該類罪的犯罪客觀方面為使用詐騙手段實施非法集資,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
4、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認定;概念;犯罪構成;刑事立案追訴標準;信息披露義務人及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真題再現】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被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
Ⅰ、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Ⅱ、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Ⅲ、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
Ⅳ、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
A、Ⅱ、Ⅲ
B、Ⅰ、Ⅲ、Ⅳ
C、Ⅰ、Ⅱ、Ⅳ
D、Ⅱ、Ⅲ、Ⅳ
(1) 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
(2) 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30%以上的;
(3) 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30%以上的;
(4) 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12個月的累計數額占凈資產50%以上的;
(5) 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6) 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準并且上市交易的;
(7) 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
(8) 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其他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5、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用途(★):認定和法律責任
6、中介機構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認定及法律責任(★★★)
7、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認定和法律責任
【真題再現】下列關于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說法,錯誤的是()
A、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客觀要件表現為行為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B、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主觀方面可以是過失
C、因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而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D、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侵犯的客體是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犯罪構成 | |
構成要件 | 內容 |
主體 | 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 (2)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 |
主觀方面 | 該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
客體 |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
客觀方面 | 該罪的客觀要件表現為行為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
8、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概念、犯罪構成和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法律責任
9、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概念、犯罪構成和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法律責任
【真題再現】以下屬于我國《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交易行為的是()。
A、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B、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
C、證券公司以自營賬戶為他人或以他人名義為自己買賣證券
D、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計劃公開前,該計劃的知情人,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10、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概念、犯罪構成和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法律責任
【真題再現】甲與乙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獲得巨大非法收益,則甲與乙的行為構成()罪
A、操縱證券市場
B、利用為公開信息交易
C、背信運用受托財產
D、內幕交易
(1)虛買虛賣。又稱洗售、虛售。它是指以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為目的,人為制造市場虛假繁榮,從事所有權非真實轉移的交易行為。
(2)相對委托。又稱通謀買賣,表現為交易者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某種證券。當約定一方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時,另一約定人同時賣出或者買入同一證券,從而抬高或者壓低該證券的價格。
(3)連續交易。這種行為表現為交易者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進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使他人對該證券的走勢做出錯誤判斷而積極參與交易,市場操縱者則高拋低進,牟取暴利。
(4)聯合操縱。又稱集團操縱,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成臨時性組織,聯合運用手段操縱證券市場。該手段要求行為人與證券發行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甚至是董事會中的重要成員連手才能完成。
11、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認定和法律責任
12、背信運用受托財產(★★):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的概念、犯罪構成和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法律責任
【真題再現】下列能成為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主體的有()。
Ⅰ、商業銀行
Ⅱ、證券交易所
Ⅲ、證券公司
Ⅳ、保險公司
A、Ⅰ、Ⅱ
B、Ⅰ、Ⅱ、Ⅲ、Ⅳ
C、Ⅲ、Ⅳ
D、Ⅰ、Ⅲ、Ⅳ
【筆者的話】雖然本章的考點不多,但是考試時考點也不集中,筆者找了一下近期的考試,發現幾乎各個考點都會考到。所以我們備考時不要偷懶,各個考點都要記下來。本章的考點結構比較類似,所以備考時最好有一個思路,比如“概念-認定-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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