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1年10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輔導工作辦法》(證監發[2001]125號),原《股票發行上市輔導工作暫行辦法》(證監發[2000]17號)、《關于公司公告擬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有關事宜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0]141號)同時廢止。(判斷,單選、重點新修改內容)
2.首次發行上市輔導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多選)
(1)促進輔導對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
(2)促進輔導對象形成獨立運營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3)督促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全面理解發行上市有關法律法規、證券市場規范運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4)促進輔導對象樹立進入證券市場的誠信意識、法制意識;
(5)促進輔導對象具備進入證券市場的基本條件;
(6)促進輔導機構及參與輔導工作的其他中介機構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3.輔導期限至少為一年。輔導期自輔導機構向輔導對象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備案材料后,派出機構進行備案登記之日開始計算,至派出機構出具監管報告之日結束。(單選、判斷,注意輔導期限起止日的口徑:從派出機構備案登記到出具監管報告)
4.輔導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有:(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突出重點,鼓勵創新)、(責任明確,風險自擔)。(多選)
第二節
1.輔導對象聘請的輔導機構應是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機構以及其他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機構。(單選、判斷)
2.輔導機構應當針對每一個輔導對象組成專門的輔導工作小組。(判斷)
3.輔導對象擬或已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的執業人員應在輔導機構的協調下參與輔導工作,輔導機構也可根據需要另行聘請執業會計師、律師等參與輔導。(判斷,注意輔導機構可另行聘用中介機構)
4.輔導機構至少應有(三名固定人員)參與輔導工作小組。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擔任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主承銷工作項目負責人的經驗。同一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四家)以上企業的輔導工作。(單選、判斷)
5.輔導對象依法自主選擇輔導機構,中國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其他任何部門不得代替輔導對象選擇或干預其選擇。(判斷)
6.輔導機構可以是輔導對象提出發行上市申請的推薦人或保薦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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