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第十節
1.審計人員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的(附錄文件),由審計人員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判斷、多選)
2.審計報告應當附有經過審計的委托人的(財務報表)、(相關附件)、(審計人員資格證書)和(審計機構的資格證明文件)。(多選)
3.審計報告的意見種類包括(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拒絕表示意見)。(多選)
4.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6號——A股公司實行補充審計》的規定,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或上市后在證券市場再籌資時,需要進行兩次審計:(單選、判斷,重點新增內容)
審計主體 | 國內會計師事務所 | 國際會計師事務所 |
資格要求 | 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 | 證監會和財政部特別許可。 |
審計依據 | 中國獨立審計準則 | 國際通行的審計準則 |
審計對象 | A股公司依據中國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和信息披露規范編制的法定財務報告 | A股公司按國際通行的會計和信息披露準則編制的補充財務報告 |
披露方式 | 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文件正文 | 正式文件的附錄 |
5.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的規定,如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其涉及事項不屬于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規定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相應的定期報告中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的事項做出詳細說明,包括:(多選)
(1)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基本情況;
(2)注冊會計師對該事項的基本意見;
(3)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等對該事項的意見;
(4)該事項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程度;
(5)消除該事項及其影響的可能性;
(6)消除該事項及其影響的具體措施。
6.如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涉及事項對上市公司利潤產生影響,注冊會計師估計了該事項對利潤影響數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制定利潤分配方案時扣除上述審計意見的影響數,待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及其對利潤的影響消除后再行分配;如果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上市公司當年不得進行利潤分配。(判斷,注意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不同種類對是否進行利潤分配的不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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