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節
1.全額預繳、比例配售方式是指投資者在規定的申購時間內,將(全額申購款)存入主承銷商在收款銀行設立的專戶中,申購結束后(全部凍結),在對到帳資金進行驗資和確定有效申購后,根據股票發行量和申購總量計算(配售比例),進行股票配售的發行方式。(選擇或判斷,注意配售比例的計算)
2.全額預繳、比例配售方式下,機構股票帳戶的申購量不得超過公司發行后總股本的(5%),個人股票帳戶的申購量不應超過公司發行后總股本的(5知)。(單選、判斷)
3.全額預繳、比例配售方式下的認購量計算:(計算類選擇題)
(1)整體配售比例二股票發行量÷有效申購總量;
(2)每一申購人可認購量二有效申購量X整體配售比例;
(3)如該配售比例不能滿足法律規定的“千人千股”要求,則可隨機抽出1000名申購者,每戶配售1000股,則此時的實際配售比例二(股票發行量—100萬股)÷(有效申購總量—100萬股)。
4.儲蓄存單方式發行股票時,承銷商在招募期內通過指定銀行機構(無限量)地向社會投資者發售專項(定期定額存單)。(判斷)
5.采取與儲蓄存款掛鉤發行方式,其存款期不得超過(3個月),每股費用不得超過(0.1元),發行收費總額不得超過(500萬元)。(單選、判斷)
第十節
1.中國證監會于2001年9月3日發布《超額配售選擇權試點意見》證監發[2001]112號,以規范證券公司在擬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向全體社會公眾發售股票中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為。(單選、判斷)
2.超額配售選擇權是指發行人授予主承銷商的一項選擇權,獲此授權的主承銷商按同一發行價格超額發售不超過包銷數額15%的股份,即主承銷商按不超過包銷數額115%的股份向投資者發售。在本次增發包銷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內,主承銷商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選擇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或者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分配給對此超額發售部分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判斷,注意理解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含義,這是一種選擇權,可以根據市場交易情況是否有利決定是否增發15%,因此其結果有兩種,一種是實際發行量為100%,一種是實際發行量是115%,詳見下面第5題)
3.發行人計劃在增發中實施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應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所發行的新股為本次增發的一部分。(判斷)
4.在實施增發前,主承銷商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開立專門用于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帳戶,并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及授權代表的有效簽字樣本。(判斷,注意對此部分證券要專設帳戶)
5.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內,如果發行人股票的市場交易價格低于發行價格,主承銷商用超額發售股票獲得的資金,按不高于發行價的價格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的股票,分配給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如果發行人股票的市場交易價格高于發行價格,主承銷商可以根據授權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分配給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發行人獲得發行此部分新股所募集的資金。(判斷,注意當市價低于發行價時不會發生增發股票,只有當市價高于發行價時才會發生增發股票)
6.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限額,即主承銷商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的發行人股票與要求發行人增發的股票之和,應當不超過本次增發包銷數額的(15%、。(單選)
7.主承銷商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可以根據市場情況一次或分次進行,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所發生的費用由(主承銷商)承擔。(單選、判斷)
8.主承銷商應當將預售股份取得的資金存入其在商業銀行開設的獨立帳戶。除包銷以外,主承銷商在發行承銷期間,不得運用該帳戶資金外的其他資金或通過他人買賣發行人上市流通的股票。(判斷)
9.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完成后,本次發行的新股按以下公式計算:(計算))
本次發行的新股數量二發行包銷股份數量+超額配售選擇權累計行使數量—主承銷商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的數量
10.主承銷商應當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完成后,計算應付給發行人的資金,應付資金按以下公式計算: (計算,該結果可能是零)發行人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籌資額:發行價X(超額配售選擇權累計行使數量—主承銷商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的數量)—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而發行新股的承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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