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依法受理、審查申請文件。對保薦機構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對保薦代表人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四、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實行注冊登記管理
(一)保薦機構的注冊登記事項
1.保薦機構名稱、成立時間、注冊資本、注冊地址、主要辦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保薦機構的主要股東情況。
3.保薦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4.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情況。
5.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情況。
6.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部門機構設置、分工及人員配置情況。
7.保薦機構的執業情況。
8.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二)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事項
1.保薦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
2.保薦代表人的聯系電話、通訊地址。
3.保薦代表人的任職機構、職務。
4.保薦代表人的學習和工作經歷。
5.保薦代表人的執業情況。
6.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三)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注冊登記事項的變更
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書面報告,由中國證監會予以變更登記。
保薦代表人從原保薦機構離職,調入其他保薦機構的,應通過新任職機構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相關材料。
(四)保薦機構的年度執業報告
保薦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份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執業報告。
五、國債承銷業務的資格條件和資格申請
我國國債主要分為記賬式國債和憑證式國債兩種類型。記賬式國債在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并交易。憑證式國債通過商業銀行和郵政儲匯局的儲蓄網點,面向公眾投資者發行。
(一)國債承銷業務資格
承銷團業務申請人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近3年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凈資本狀況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具有負責國債業務的專職部門以及健全的國債投資和風險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程度較高;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的各項義務。
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人除基本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億元或總資產在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在40個以上。
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除基本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或總資產在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注冊資本不低于8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除應具備乙類成員資格條件外,上一年度記賬式國債業務還應位于前25名以內。
(二)申請與審批
申請人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應將申請材料分別提交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應將申請材料提交財政部。
六、企業債券的上市推薦業務資格
滬、深證交所對企業債券上市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企業債發行人向兩個交易所申請上市,必須由交易所認可的1-2個機構推薦,并出具上市推薦書。
上市推薦人應符合下列條件:具有交易所會員資格;具備股票主承銷商資格,且信譽良好;最近1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推薦工作的主要業務人員熟悉交易所章程及相關業務規則;交易所認為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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