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起人的概念
發起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發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發起或設立行為的實施者。
(二)發起人的資格
1.自然人、法人作為發起人。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為發起人。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必須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作為發起人時,它應與營利性質相適應,如工會、國家撥款的大學不宜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2.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發起人。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發起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認繳出資額已經繳足;(2)已經完成原審批項目;(3)已經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三)發起人的法律地位
1.發起人的權利
發起人的權利包括:(1)參加公司籌委會;(2)推薦公司董事會候選人;(3)起草公司章程;(4)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東的權利;(5)公司不能成立時,在承擔相應費用之后,可以收回投資款項和財產產權。
2.發起人的義務
發起人的義務主要包括:(1)公司不能成立時,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由發起人負連帶責任;(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經繳納的股款,發起人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發起人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4)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5)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6)不得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不得在申請公司登記時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嚴重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承擔刑事責任。
此外,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一)公司章程概述
公司章程的效力起始于公司成立,終止于公司被依法核準注銷。對于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發起人擬訂的章程草案須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二)公司章程的內容
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事項有:(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設立方式;(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5)發起人姓名或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9)公司利潤分配辦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12)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章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1)《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2)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3)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四、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互為變更
(一)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差異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由1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由2個以上、200個以下發起人發起的,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兼資合、封閉及設立程序簡單的特點;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資合、開放性及設立程序相對復雜的特點。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如下差異:
1.在成立條件和募集資金方式上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股東出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的要求(不超過50人)。股份有限公司經核準,可以公開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只有最低要求(2人以上),沒有最高要求。
2.股權轉讓難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股權有嚴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較多,比較困難。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股權比較方便,可依法自由轉讓。
3.股權證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形式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形式是股票,即股東所持有的股權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的,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可以轉讓、流通。
4.公司治理結構簡化程度不同。
5.財務狀況的公開程度不同。
(二)變更要求
1.《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2.《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3.《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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