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中國證監會在審核期間提出反饋意見需要上市公司作出解釋的,上市公司應當自受到反饋意見之日其15天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 )
142、暫停上市的公司申請其恢復上市,由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中國證監會核準。( )
143、財務顧問應當自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遞交“上市總結報告書”。( )
144、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2/3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上簽名。( )
145、股票發行費不可在股票發行溢價中扣除。( )
146、內地企業在香港創業板申請發行將不需要盈利要求。( )
147、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到做出決定的期限為3個月,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也可以計時在內。( )
148、在招股說明書中,發行人名稱冠有“高科技”或“科技”字樣的,應說明冠以此名的依據。( )
149、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所有需要簽名處,可以以名章、簽名章等代替。( )
150、在招股說明書中,發行人披露的關聯交易應包括向關聯方累計年度購買量占其同類業務采購量5%以上的交易,或對關聯方年度銷售收入占其同類業務銷售收入5%以 上的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