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35%時可以不再提取。( )
132、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巾擔任董事、監事等職務。( )
133、證券評級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評級從業人員經證監會批準可以在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兼職。( )
134、求富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僅限于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業務,該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 )
135、我國對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沒有強制擔保要求。( )
136、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30%時,可以不再提取。( )
137、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由董事會確定其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 )
138、企業債券上市推薦人必須保證負責推薦工作的所有業務人員熟悉交易所章程及相關業務規則。( )
139、若保薦人和發行人終止保薦協議,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后,由發行人發布公告.( )
140、中國證監會在收到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文件后,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