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高處作業程序
2、 范圍:適用于公司登高作業
3、 責任者:安全部、登高作業單位
4、 程序:
4.1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定義:
化工企業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4.2.1.1. 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4.2.1.2. 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4.2.1.3. 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2.1.4. 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4.2.2.1. 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4.2.2.2.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4.2.2.3. 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2.2.4. 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4.2.2.5.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4.2.2.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4.2.2.7. 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4.2.2.8. 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2.3在化工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4.2.3.1. 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4.2.3.2. 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4.2.3.3. 在高大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2.3.4. 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