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家監察與地方監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監察,是指由國家法規授權行政部門設立的監察機構進行的具有法律形式的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以國家機關為主體實施的,是以國家名義并運用國家權力,對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機關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和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政策和標準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監察、糾正和懲戒的工作。
除了綜合監督管理與行業監督管理之外,針對某些危險性較高的特殊領域,國家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專門建立了國家監察機制。
煤礦安全監管實行的是國家監察與地方監管相結合的方式。還有交通部門的水上監管;特種設備的監察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體制。
(三)政府監督與其他監督
政府監督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管理。監察機關的監察。
其他監督有: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監督,新聞媒體的監督,社會公眾的監督,工會的監督。
(四)安全生產監督監察的基本特征:
(1)權威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權威性首先源于法律的授權。法律是由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認可的,體現的是國家意志。
(2)強制性。國家的法律都必然要求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其實施。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的綜合監督管理,由于是依法行使的監督管理權,它就是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后盾的。
(3)普遍約束性。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凡有關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都必須接受統一的監督管理,履行《安全生產法》所規定的職責,不允許逃避、抗拒《安全生產法》所規定的監督管理。這種普遍約束性,實際上就是法律的普遍約束力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具體體現。
(五)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
(1)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2)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3)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
(4)堅持行為監察與技術監察相結合的原則。
(5)堅持監察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6)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