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建設項目竣工后,在試運行期間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在試運行6個月內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122、有害作業分級評價是對環境接觸水平與影響危害產生的主要接觸條件進行的綜合評價。目的是對有害作業進行監督管理及時有效地采取預防措施,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
123、決定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人體健康影響的主要有接觸水平和接觸時間。
124、多數有毒物質的衛生標準限值以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和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規定。
125、毒物危害程度級別分為四級:極度危害、高度、中度、輕度危害。有毒作業分級為5級:0級(安全作業)1-4級(輕、中、高、極度危害作業)。
126、噪聲作業危害級別為為5級(同毒物作業)。接觸噪聲超過115dB(A)的作業無論時間長短均為IV級。
127、影響噪聲對機體作用的因素中最重要的是聲壓級大小。
128、作業環境監測依據國家發布的各類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采樣與檢測規范進行。
129、職業健康監護內容: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從業人員健康監護信息管理。
130、在衛生行政部門中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
131、職業病危害職業病危害申報要求:用人單位在新改擴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后因工藝技術材料等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改變的應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內容;終止生產經營時應向原申報機關辦理申報注銷手續。
132、申報內容: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產生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求援設施。
133、用人單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5日內出具回執。
134、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職業病報告實行以地方為主逐級上報的辦法,一律由所在地區的衛生監督機構統一匯總上報。
135、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是指為建立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和目標以及實現這些目標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聯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包括影響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重點活動與職責以及績效測量的方法。
136、體系的運行模式系統思想最主要的是PDCA概念(策劃、實施、評價、改進)
137、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基本要素(據ILO-OSH2001導則):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組織、計劃與實施、檢查與評價、改進措施。
138、組織的目的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為正確有效地實施與運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及其要素而確立和完善組織保障基礎。組織的內容:機構與職責、培訓及意識與能力、協商與交流、文件化、文件與資料控制、記錄與記錄管理。
139、計劃與實施包括:初始評審、目標、管理方案、運行控制、應急預案與響應。
140、初始評審過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兩項工作。
141、改進措施主要包括糾正與預防措施和持續改進兩方面。
142、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必須包括:承諾守法、承諾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績效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健康安全。
143、管理者代表的職責:建立實施保持和評審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定期向最高管理層報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績效、推動企業全體員工參加管理活動。
144、管理方案應闡明做什么事、誰來做、什么時間做。
145、應急預案與響應的目的是確保生產經營單位主動評價其潛在事故與緊急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及其應急的需求,制定相應的應急計劃、應急處理的程序和方式,檢驗預期的響應效果,并改善其響應的有效性。
146、開展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活動時應考慮:常規與非常規活動、所有進入作業場人員的活動、作業場所內所有設備。
147、檢查與評價的目的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定期或及時地發現體系運行過程或體系自身存在的問題,并確定問題產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續改進的地方。檢查與評價主要包括: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事件與不符合的調查、審核、管理評審四項。
148、績效測量包括主動與被動測量兩個方面。主動測量應做為一種預防機制。
149、通過績效測量與監測,得到事故、事件、不符合的信息。
150、管理評審時間的確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最高管理者依據自己預定的時間間隔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進行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