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家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監察機構權力的規定較多,重要的有下面幾點:
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監察,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勞動法第85條)。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主管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勞動法第86條) 。
3.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生產人員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第89條)。
4.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勞動法第90條)。來源:考試大
5.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法第92條)。
6.用人單位無理阻撓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法第101條)。
另外,監察機構有權發布《職業安全健康監察指令書》,指出用人單位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存在的問題,并要求限期解決。對違反職業安全健康法規,發生傷亡事故,或有重大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經報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令其存在隱患的部分停產整頓。對有關責任人員,提請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上述這些職權,保證了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工作的正常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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