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隱患泛指生產系統中可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上的缺陷。
考慮事故起因,可將事故隱患歸納為21類,即火災、爆炸、中毒和窒息、水害、坍塌、滑坡、泄漏、腐蝕、觸電、墜落、機械傷害、煤與瓦斯突出、公路設施傷害、公路車輛傷害、鐵路設施傷害、鐵路車輛傷害、水上運輸傷害、港口碼頭傷害、空中運輸傷害、航空港傷害、其他類隱患等。
(三)危險
根據系統安全工程的觀點,危險是指系統中存在導致發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過了人們的承受程度。從危險的概念可以看出,危險是人們對事物的具體認識,必須指明具體對象,如危險環境、危險條件、危險狀態、危險物質、危險場所、危險人員、危險因素等。
一般用危險度來表示危險的程度。在安全生產管理中,危險度用生產系統中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與嚴重性給出,即:
R=f(F,C)
式中R——危險度; 來源:www.examda.com
F——發生事故的可能性;
C——發生事故的嚴重性。
(四)危險源
從安全生產角度,危險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員傷害、疾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或其他損失的根源或狀態。
(五)重大危險源 返回
我國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0)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重大危險源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當單元中有多種物質時,如果各類物質的量滿足式(1—2),就是重大危險源。
n
∑qi/Qi≥1 (1—2)
i=1
式中 gi——單元中物質i的實際存在量;
Qi——物質i的臨界量;
N——單元中物質的種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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