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安全監督控制裝量及其顯示裝置的要求
3.1 安全監督控制裝置及其顯示裝置的技術要求
3.l.1 壓力機一般均應具有若干種安全監督控制裝置(以下簡稱“監控裝置”)及其相應的顯示裝置。
3.1.2 當被監控制的部件超出規定的6作限度時,監控裝置應立即做出響應,斷開相應控制電路,使滑塊停止運行,并加以監控狀態的顯示。
3.1.3 對安全聯鎖控制系統都應有顯示裝置。
3.1.4 對監控裝置的工作狀態的顯示可以是數碼顯示,或光、聲的警告性警示。
3.2 監控裝量及其顯示裝置的配置
3.2.1 監控裝置及其顯示裝置的基本類型:
a.光線式安全保護控制裝置(如電子器件及電路系統工作狀態)的監控裝置及其顯示裝置。
b.歡聯安全聯鎖閥(如電磁線圈、進或排氣口壓力的工作狀態)的監控裝置及其顯示裝置。
c.曲柄在上死點(或設停點)的越程監控裝置及其顯示裝置。
d.凸輪控制機構的監控裝置及其顯示裝置。
e.制動器止動時間或止動角的監控裝置及其顯示裝置。
3.2.2 壓力機對監控裝置及其顯示裝置的選配要求
對于閉式壓力機一般應帶有3.2.1款所列監控裝置及其顯示裝置。
對于開式壓力機根據結構一般應帶有3.2.1款所列a、b、c項裝置。
各種壓力機根據其結構、操作、工作等需要,還應具有其它安全監控裝置及其顯示裝置。
4 電力傳動及控制的安全要求
4. 1 對于電力傳動與控制方面的安全要求應符合JB 2738—80 《機床電氣設備技術條件》第一部分普通機床電力傳動及控制內有關時規定。
4.2 對于大型壓力機的電氣線路一般應采用雙電路設計。
5 氣動與液壓系統的安全要求
5.1 在氣動或液壓系統中,當氣壓或液壓突然失壓或供氣、供液中斷,應有保護措施和必要的顯示。同時對系統中所提供的最大油壓不得超過系統內所使思元件的名義安全工作壓力。
5.2 氣動控制及液壓控制系統中,不允許有異物和水侵入。
5.3 儲氣罐、筒和壓力油儲油筒在設計結構和制造工藝方面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要求
6.l.1 壓力機的安全性的檢驗(包括6.2~6.15條)應結合壓力機出廠交驗時,按規定的空運轉試驗時間及負荷試驗時進行。
6.1.2 壓力機出廠后,仍應根據說明書的要求及規定或參照本標準要求,按期作安全檢查。必要時還應規定壓力機安全檢查的細則。
6.2 剛性離合器與制動器的安全檢驗
根據1.1條要求,主要檢驗以下項目:
6.2.1 檢驗剛性離合器與制動器的零部件安裝位置的正確性、緊固性。
6.2.2 檢驗剛性離合器、制動器動作的靈活性、可靠性。在規定的空運轉時間內,單次行程規范中不允許出現連沖。檢驗滑塊的制動情況應符合1.1.1款的要求。
6.2.3 檢驗剛性離合器、制動器與其操縱機構配合動作的正確性。工作狀態的穩定、可靠性。檢驗轉鍵不得卡死,滑銷不得折斷和彈簧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負荷試驗后應折件檢查剛性離合器零件。
6.2.4 檢測制動角不大于規定數據,對帶監控裝置的應檢查其可靠性。
6.2.5 在規定的空運轉時間內,檢驗雙手操作及其它安全保護控制裝置與剛性離合器、制動器工作的協調、準確與可靠性。
6.3 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的安全檢驗
根據1.2條要求,主要檢驗以下項目:
a.檢驗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的聯鎖控制的靈敏可靠、相互協調情況。
b.檢驗控制氣路的雙聯安全聯鎖閥的聯鎖功能的可靠性,模擬試驗不少于三次。
c.檢測摩擦制動器的制動角不大于規定數據和相配的監控裝置的可靠性。
d.檢驗單人雙手操作或協同操作時,同時檢驗安全保護控制裝置與摩擦離合器、制動器工作的協調、準確與可靠性。在規定空運轉時間內不得出現異常現象。
e.檢驗壓縮空氣管路的氣壓控制裝置(包括安全閥;止回閥、減壓閥、儀表、繼電器等)的可靠性。
6.4 傳動裝置的安全檢驗
根據1.3條要求,主要檢驗以下項目:
a.檢驗曲柄轉角指示器及曲柄停止角度的一致性,帶有曲柄停止角監控裝置應檢驗其可靠性。
b.檢驗飛輪制動器的安裝情況與其工作的靈活、可靠性。飛輪制動器的制動時間應符合設計要求。
c.檢驗傳動外露部分的防護裝置的齊全與可靠性,檢驗回轉方向與指示箭頭的一致性。
6.5 滑塊平衡裝置的安全檢驗
根據1.4條要求,主要檢驗以下項目:
a.檢驗結構上的安全防護情況。
b.檢驗滑塊彈簧平衡裝置或氣動平衡裝置,在發生事故狀態下,在行程任何位置可以平衡住滑塊(包括上模重量)。
6.6 滑塊調節裝置的安全檢驗
根據1.5條要求,主要檢驗以下項目:
a.檢驗調節封閉高度限位開關器件的質量、安裝牢靠、位置準確性,手動或電動調節機構的自鎖情況。
b.檢驗安全栓與電氣聯鎖控制的可靠性。
6.7 腳踏操作裝置的安全檢驗
根據1.6條要求,主要檢驗其結構應符合要求。
6.8 欄梯和平臺的安全檢驗
根據1.7條要求,主要檢驗以下項目:
a.檢驗欄梯和平臺結構應符合要求。
b.檢驗欄梯的安全聯鎖控制與安全指示。
6.9 柵欄式安全保護裝置的檢驗
根據2.4.1款的要求,檢驗柵欄開閉動作與壓力滑塊運行動作之間的協調性與安全聯鎖情況。
6.10 推(撥)手式、牽手式安全保護裝置的檢驗
根據2.4.2款的要求,檢驗裝置的調節與使用的可靠性。
6.11 雙手操作式安全保護控制裝置的檢驗
根據2.4.3款的要求,主要檢驗以下項目:
a.檢驗裝置的安裝合理情況。
b.檢驗雙手操作的功能。按照2.4.3款內2.4.3.5,2.4.3.6,2,4.3.7項的基本要求,并結合6.2和6. 3條離合器的安全檢驗同時進行。
6.12 光線式安全保護控制裝置的檢驗
根據2.4.4款的要求,主要檢驗以下項目:
a.檢驗檢出器的結構尺寸等。
b.檢驗受光器不受外界光源干擾的情況。
c.檢驗投光器、受光器的調節及固定可靠性。
d.檢驗投光器與檢出器安裝的安全距離。
注:在6.9、6.10、6.11、6.12條內,對其安全保護功能的試驗次數都不少于10次。
6.13 安全監督控制裝置及其顯示裝置的檢驗
根據3.1條的要求及3.2條的配置要求,按照壓力機所帶的監控裝置及其顯示裝置,模擬非正常工作狀態,檢驗裝置的準確性、可靠性和顯示裝置的顯示正確性。試驗次數不少于10次。
6.14 電力傳動及控制的檢驗
根據第四章與1.8條的要求進行檢驗。
6.15 氣動與液壓系統的檢驗
根據第5章要求進行檢驗。
6.16 檢驗結果的評定
凡完全符合本標準要求,并符合2.3.3款要求者可稱為安全壓力機。如不符合2.3.3款要求者,而能符合2.3.2款要求的壓力機只認為該壓力機符合標準要求,采取了安全措施,但不給予安全壓力機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