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
(一)《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亦稱立法宗旨,它是每一部法律都不可缺少的。要科學地確定《安全生產法》的立法宗旨,必須從當前我國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出發,準確地抓住最突出的安全生產法律問題,有的放矢,符合實際。當前各類安全生產問題紛繁復雜,但其中影響最大、危害最嚴重的主要有4個:
一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薄弱。
二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薄弱,生產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三是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
四是安全生產問題嚴重制約和影響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安全生產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規定:“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這既是《安全生產法》的立法宗旨,又是法律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指導思想、方針原則、基本法律制度、法律條文都是圍繞這個立法宗旨確定的。
要全面、準確地領會和實現《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應當把握以下5點:
第一,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三個代表“和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的指導思想。
第二,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法定職責。
第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首位。
第四,從業人員必須提高自身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加大監督執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產違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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