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備考2025年注安法規科目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這一考點,通常在每年的試卷中占據4-8分的分值,務必將其作為復習的重點內容,深入理解和記憶。
2025年注安法規考點: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監控化學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二、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序號 | 部 門 | 職 責 |
1 | 應急管理部門 | 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生產、使用、經營許可證 |
2 | 公安機關 | 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
3 | 質檢部門 | 核發危化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
4 | 環保部門 |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監管,環境監測,調查環境污染事件 |
5 | 交通部門 | 負責危化品道路、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 |
6 | 衛生部門 | 負責毒性鑒定 |
7 | 工商部門 | 核發營業執照、查處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化品的行為 |
8 | 郵政部門 | 負責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權(1分)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安全管理的規定(2分)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安全條件審查 | 應急管理部門 | |
安全條件論證 | 建設單位 | 上報市應急局,45日作出審查決定 |
安全評價 | 第三方機構 |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八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 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 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 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 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 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 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市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 | 專用倉庫 | 專人負責管理 |
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化品 | 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 | 雙人收發、雙人保管 |
劇毒化學品 |
第二十五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五、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 (1分)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六、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安全(0-1分)
第三十三條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 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三)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 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 有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或者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條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危化 | 重復使用危化品包裝、容器的檢查記錄 | 2年 |
銷售劇毒、易制爆危化品相關文件、記錄 | 1年 | |
民爆 | 買家許可證、銀行轉賬憑證、經辦人信息 | 2年 |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危化品與民用爆炸物品交易后的備案】
類型 | 單位 | 備案時間 | 備案機關 |
危化 | 銷售 | 5日內 | 縣級公安 |
購買 | 5日內 | 縣級公安 | |
民爆 | 銷售 | 3日內 | 縣級公安+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 |
購買 | 3日內 | 縣級公安 |
七、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安全 (2分)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①駕駛人員、②船員、③裝卸管理人員、④押運人員、⑤申報人員、⑥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第五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應急管理部門、環保部門、衛生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第六十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機構。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部門。港口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筑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部門申報,并接受交通部門的管理。
八、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0-1分)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經典習題
張某在甲省設立一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生產劇毒化學品苯基硫醇,同時在乙省丙市丁縣設立公司進行銷售。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關于基硫醇經營許可的說法,正確的是( )。
A.在本生產企業廠區范圍內銷售苯基硫醇的,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B.應當向乙省丙市應急管理部門申請銷售苯基硫醇的經營許可證
C.應當先辦理銷售公司工商營業執照,然后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D.應當向乙省丙市丁縣公安機關辦理銷售苯基硫醇的經營許可證備案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關于危險化學品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的說法,正確的是( )。
A.長期進口某種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發現其存在新的危險特性,可以不再辦理登記手續
B.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制定的事故應急預案,應當經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C.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制定的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報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D.登記機構在辦理登記時,既要登記危險化學品的化學性質,也要登記物理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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