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會主義法的適用
法的適用有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社會團體和公民實現法律規范的活動;另一層含義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其職權范圍將法律規范應用于具體事項的活動。我國社會主義法的適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確、合法、及時。負有法律適用職權的國家機關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它們依法享有實施法律和法律責任追究的權力。
社會主義法的適用的原則主要有3個:
1.法律適用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國家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依法
行使職權不受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對法律適用機關進行監督。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以事實為根據,是指適用法律時必須尊重客觀事實,實事求是,以此作為適用法律的前提。以法律為準繩,是指適用法律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辦事,不得徇私枉法。
3.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依照我國憲法的規定,一切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平等地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凡法律所賦予的各項權利,國家都毫無例外地保護;法律規定的義務國家也毫無例外地要求履行。凡違反法律者,都要依法受到制裁,任何人沒有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要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不可侵犯性、嚴肅性和極大權威性,禁止任何人享有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