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同時”的概念
《安全生產法》第28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二、監管責任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跨兩個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三、安全條件論證與安全預評價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一)非煤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的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四、安全條件論證報告的主要內容
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及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
(三)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四)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并按照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一)建設項目安全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設計依據;
2.建設項目概述;
3.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境安全分析;
4.建筑及場地布置;
5.重大危險源分析及檢測監控;
6.安全設施設計采取的防范措施;
7.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8.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情況;
9.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10.安全設施專項投資概算;
11.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及建議采納情況;
12.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13.可能出現的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14.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二)審查時需要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3.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4.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
5.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6.其他文件資料。
1、4、5三項要向安監部門備案)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并不得開工建設:
1.無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的;
2.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3.安全預評價報告由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的;
4.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設計的;
5.未采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予批準的,生產經營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再審。
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1.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料、設備發生重大變更的;
2.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六、施工和竣工驗收
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復施工。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建設項目竣工后,根據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包括生產、使用,下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驗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1)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2)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4)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5)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
(6)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7)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8)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生產經營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向原驗收部門再次申請驗收。
《安全生產法》第95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2)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3)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4)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