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注冊安全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褂米园踩こ處煼Q謂;
(二)從事規定范圍內的執業活動;
(三)對執業中發現的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ㄋ模﹨⒓永^續教育;
?。ㄎ澹┦褂帽救说膱虡I證和執業印章??;
?。┇@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ㄆ撸η址副救藱嗬男袨檫M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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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執業活動的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
?。ǘ┙邮芾^續教育,不斷提高執業水準;
?。ㄈ┰诒救藞虡I活動所形成的有關報告上署名;
?。ㄋ模┚S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ㄎ澹┍J貓虡I活動中的秘密;
?。┎坏贸鲎狻⒊鼋琛⑼扛?、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
(七)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執業;
?。ò耍┓伞⒎ㄒ幰幎ǖ钠渌x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