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立項
第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依據特種設備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所確定的內容,提出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立項計劃,向組織起草單位下達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起草任務書。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起草任務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名稱;
(二)制定的依據;
(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四)擬確立的主要技術要求;
(五)計劃完成時間;
(六)推薦的起草者;
(七)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起草任務書樣式見附件3。
第十三條條 任何單位、組織、團體和個人均可以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立項建議。
第三章起草
第十四條 組織起草單位負責按特種設備安全技術任務書的要求,組織起草者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起草,國家質檢總局對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起草工作進行指導、協調。
第十五條 起草者在起草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時,應當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基層部門、有關單位、專家及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研討會、對外公示等多種形式。對于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中涉及到的新的安全技術措施,必要時應當進行試驗驗證。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草案一般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據、適用范圍、管理及技術要求、實施日期等。
第十七條 起草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應當注意與其他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銜接。如果原有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將被新起草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所代替,必須在新起草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中作出廢止原有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第十八條 起草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時,應當同時編寫起草說明。起草說明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必要性;
(二)起草過程;
(三)起草者、起草組織人等基本情況;
(四)解決的主要問題;
(五)確立的主要技術要求和措施;
(六)主要內容解釋;
(七)有關方面的意見;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九條 起草者完成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起草工作后,將起草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草案及其起草說明提交給組織起草單位進行整理匯總。
第二十條 組織起草單位對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草案進行整理匯總,形成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附相關說明和有關材料,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
(考試大注冊安全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