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條件由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資源條件要求、質量管理體系要求、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三部分構成。資源條件要求包括基本條件和專項條件,前者是制造各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關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專項要求,企業應同時滿足基本條件和相應的專項條件。
第四條 企業必須建立與制造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證連續有效運轉。企業應有持續制造鍋爐壓力容器的業績,以驗證鍋爐壓力容器質量管理體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條 企業的無損檢測、熱處理和理化性能檢驗工作,可由本企業承擔,也可與具備相應資格或能力的企業簽訂分包協議,分包協議應向發證機構備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業出具相應的報告,所委托工作的質量控制應由委托方負責,并納入本企業鍋爐、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控制范圍。專項條件要求具備的內容不得分包。
第六條 企業必須有能力獨立完成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主體制造,不得將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所有受壓部件都進行分包。
第二章 鍋爐制造許可資源條件要求
第一節 基本條件
第七條 提出鍋爐制造許可申請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在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注冊登記。
第八條 鍋爐制造企業必須具備適應鍋爐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術力量。
(一)應配備鍋爐制造、機械加工、無損檢測、焊接、材料、質量管理等各類工程技術人員。A、B級許可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少于本企業職工的10%,C、D級許可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少于本企業職工數的5%,且不少于5人。其中鍋爐制造企業必須配備足夠數量且能滿足制造需要的鍋爐和焊接專業技術人員。
(二)制造鍋爐的各個環節(設計、工藝、材料、冷作、熱加工、機加工、成型加工、焊接、無損檢測、熱處理、壓力試驗、產品檢驗、標準化、計量、質量管理等)須相關責任工程師負責。
(三)持證無損檢測人員和無損檢測項目、持證檢測項目、持證焊工人數和焊接項目都能滿足實際產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條 廠房和和技術設施要求:
(一)鍋爐制造車間面積、高度應滿足所申請級別鍋爐產品制造的需要。制造流程應合理布局。鍋爐產品承壓件的焊接必須保證在室內作業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須有一定的防護措施。
(三)對有溫度、濕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處應具有保證溫、濕度的設施,具有此類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溫的設施。
(四)具有能滿足防護要求和產品需要的射線無損檢測場地,應具有能保證底片沖洗質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條件。
(五)具有與所制造產品相適應的無損檢測設備(無損檢測分包時可不要求)。
(六)具有滿足鍋爐產品制造需要的工裝設備。
(七)主車間起吊能力應能滿足產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滿足鍋爐產品制造需要的鉆孔和彎管設備。
(九)具有滿足鍋爐產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設備。
(十)具有滿足制造要求所必需的檢測平臺、檢測工具和水壓試驗設備。
(十一)具有滿足制造需要的機械性能和理化檢驗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十二)具有能滿足制造所申請級別鍋爐產品需要的機械加工設備(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沖壓、坡口加工設備等)。整裝爐的制造企業必須有鍋爐產品最終成型的制造能力。
第十條 有機熱載體爐的制造許可資源條件和A級鍋爐部件的制造許可資源條件分別參照C級和A級鍋爐相應部分的制造許可條件執行,其中有關制造設備應與所制造產品相匹配。
(考試大注冊安全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