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
第一節 鍋爐產品安全質量要求
第四十四條 總要求
鍋爐制造企業的鍋爐產品必須滿足下列有關鍋爐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一)《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三)《有機熱載體鍋爐安全檢查技術規程》;
(四)《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
境外企業如短期完全執行上述中國鍋爐安全技術規范確有困難時,對出口到中國鍋爐的產品,在征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國際上成熟、完整體系,并被多數國家采用的技術規范,但同時必須滿足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條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 鍋爐受壓元件用鋼要求
鍋爐受壓元件(含拉撐件)用鋼必須是鎮靜鋼,鋼號應是國外鍋爐用鋼標準所列鋼號或成熟的鍋爐用鋼鋼號。
第四十六條 結構要求
鍋爐結構必須完全符合上述中國鍋爐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 產品檢驗要求
鍋爐的外觀檢查、焊接接頭的力學性能試驗、金相檢驗和斷口檢驗、水壓試驗、無損檢測的項目比例等須滿足上述中國鍋爐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要求。
第四十八條 安全附件及儀表要求
(一)蒸汽鍋爐采用的彈簧式安全閥應是全啟式結構。
(二)采用螺紋連接的彈簧式安全閥時,安全閥應與帶螺紋的短管連接,而短管與鍋筒或集箱應采用焊接連接。
(三)壓力表、溫度計采用國際單位制。
(四)每臺蒸汽鍋爐的鍋筒上應裝兩只彼此獨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裝一只水位表:
1、額定蒸發量≤0.5t/h的鍋爐;
2、額定蒸發量≤2t/h,且裝有一套可靠的水位控制裝置的鍋爐;
3、裝有兩套各自獨立的遠程水位顯示裝置的鍋爐;
4、電加熱的鍋爐。
(五)額定蒸發量≥2t/h的鍋爐具有高低水位報警、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額定蒸發量 ≥6t/h的鍋爐具有超壓報警和超壓聯鎖裝置。
(六)用煤粉、油、氣體做燃料的鍋爐具有點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護裝置。
(七)額定出水水溫高于或等于120℃或額定熱功率 ≥4.2MW的熱水鍋爐,具有超溫報警裝置。
(考試大注冊安全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