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條 爆破片及裝置制造許可專項條件要求
(一)申請制造許可的各型號爆破片及其裝置均應通過型式試驗。
(二)應有滿足爆破片制造要求所必須的壓力機和相應的下料、成型、開槽設備。
(三)應有與制造產(chǎn)品相適應的起吊、傳送和熱處理設備。
(四)應有保證爆破片及其裝置加工精度的機械加工設備和激光切割機。
(五)應有與產(chǎn)品制造相適應的無損檢測設備。
(六)應有滿足制造要求所必須的幾何尺寸檢測器具。
(七)應有滿足制造要求所必須的水壓試驗設備和氣密試驗裝置。
(八)應有與產(chǎn)品制造相適應的常溫和高溫爆破壓力試驗裝置。
(九)應有金屬材料化學成分分析和力學性能試驗裝置。
第六十二條 氣瓶瓶閥制造許可專項條件要求
(一)申請制造許可的各型號氣瓶瓶閥均應通過型式試驗。
(二)應具備足夠的存放氣瓶瓶閥原材料、輔料、外協(xié)件、外購件和產(chǎn)品的庫房。
(三)應具備與所制造產(chǎn)品相適應的鍛壓成型、機加工設備、螺紋加工等專用設備以及起吊、傳送設備。
(四)應具備產(chǎn)品型式試驗和其他檢驗所需的裝置和器具(如啟閉力矩測定、氣密性試驗、耐振性試驗、耐溫性試驗、耐壓性試驗、耐用性試驗、安全泄放裝置試驗、真空度檢驗等裝置)。
(五)應具有閥體材料化學成分分析和力學性能試驗裝置。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件由國家質(zhì)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條件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部《關(guān)于公布〈鍋爐制造許可證條件〉的通知》(勞安鍋局字[1995]52號)文中附件的《鍋爐制造許可證條件》和《關(guān)于公布〈壓力容器制造企業(yè)資格認可與管理規(guī)則〉的通知》(勞部發(fā)[1995]300號)同時廢止。
(考試大注冊安全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