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壓力容器安全質量基本要求
第五十一條 總要求
壓力容器制造企業所制造的壓力容器產品必須滿足下列有關的中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
(一)《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二)《超高壓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三)《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
(四)《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五)《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六)《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
境外企業如果短期內完全執行上述中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確有困難時,對出口到中國的壓力容器產品,在征得總局安全監察機構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國際上規范或標準,但同時必須滿足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八條的要求。
第五十二條 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技術資料要求
壓力容器產品在出廠時應附有至少包括下列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一)壓力容器產品竣工圖樣(包括總圖及主要受壓部件圖)。
(二)A1級、A2級和C級許可范圍壓力容器受壓部件強度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三)壓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閥排放能力或爆破片泄放面積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包括產品合格證、主要受壓部件材質證明書、無損檢測報告、熱處理報告、壓力試驗報告及氣密性試驗報告等)。
第五十三條 產品銘牌要求
在壓力容器的明顯位置裝有金屬銘牌。銘牌上的項目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用中文或英文表示,采用國際單位制):
(一)產品名稱;
(二)制造企業名稱、地址;
(三)制造企業證書編號;
(四)介質名稱;
(五)設計溫度;
(六)設計壓力;
(七)耐壓試驗壓力;
(八)產品編號;
(九)制造日期;
(十)容器類別;
(十一)容積。
(考試大注冊安全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