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安全閥制造許可專項條件要求
(一)申請制造許可的各型號安全閥均應通過型式試驗。
(二)應有足夠大的倉庫用以分類存放不同類型和規格的半成品和外構件,如閥體、閥蓋、彈簧等。
(三)應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起重、運輸、焊接和無損檢測設備,包括符合要求的焊材貯存、烘干設施和堆焊設備等;應有與所制造產品相適應的能保證加工精度的機械加工設備。
(四)應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彈簧熱處理設備及彈簧強壓處理設備和試驗設備。
(五)應有滿足制造要求所必須的研磨設備和相應的表面加工質量的檢測設備。
(六)應有滿足制造要求所必須的安全附件的零部件幾何尺寸測量器具。
(七)應有滿足制造要求所必須的水壓試驗設備和氣密試驗裝置。
(八)應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整定壓力試驗裝置。
(九)制造彈簧安全閥應有全性能試驗臺架。其他形式的安全閥應具有相應的性能試驗裝置。
(十)應有金屬材料化學成分分析和力學性能試驗裝置。
(考試大注冊安全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