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當采用標準規定以外的強度計算方法或試驗方法進行設計時,壓力容器制造企業應向總局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四)移動式壓力容器的設計應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
(五)壓力容器的所有A、B類焊接接頭(如圖所示)均需按相應標準和設計圖樣的規定進行無損檢測(RT或UT)。焊接接頭系數應根據受壓元件的焊接接頭型式及無損檢測的比例確定,焊接接頭系數規定見表2。
(六)常溫貯存液化石油氣的壓力容器,設計壓力應按不低于50℃時的混合液化石油氣成分的實際飽和蒸汽壓力確定,并應在設計圖樣上注明液化石油氣的限定成分和對應的工作壓力。
(七)壓力容器筒體與筒體、筒體與封頭之間的連接以及封頭的拼接不允許采用塔接結構,也不允許存在十字焊縫。
(八)內徑大于等于500mm的壓力容器應設置一個人孔或兩個人孔(當容器無法開人孔時)(夾套容器、換熱器和其他不允許開孔的容器除外)。
(九)壓力容器的快開門(蓋)應裝設安全聯鎖裝置。
(考試大注冊安全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