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下考試實行2次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
例:2016年下半年僅報考《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并通過,2017年上半年未報考任何專業科目或報考未通過,2016年下半年《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成績作廢;如需取得證書,2016年需重新參加《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與《銀行業專業實務》科目下任意一個專業類別方可取得,以此類推。
因此,如果銀行從業資格考試過了一門,你需要下一次通過另外一門考試,否則上次一次那門考試成績將作廢。
對于已經取得一個專業類別《銀行業職業資格證書》還欲取得其它專業類別證書的考生,在《銀行業職業資格證書》有效的情況下,可選報相應的專業類別,如通過并符合相關規定,即可獲得相應的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