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個人教育貸款
一、基礎知識
(一)個人教育貸款的含義和分類(★★★★★)
個人教育貸款是指銀行向在讀學生或其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發放的用于滿足其就學資金需求的貸款。根據貸款性質的不同,個人教育貸款可以分為國家助學貸款和商業助學貸款。
1.國家助學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是由國家指定的商業銀行面向在校的全El制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發放的,用于幫助他們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Et常生活費,并由教育部門設立“助學貸款專戶資金”給予財政貼息的貸款。它是運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重要形式。
國家助學貸款采取“借款人一次申請、貸款銀行一次審批、單戶核算、分次發放”的方式,實行“財政貼息、風險補償、信用發放、專款專用和按期償還”的原則。其中,財政貼息是指國家以承擔部分利息的方式對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進行補貼;風險補償是指根據“風險分擔”的原則,按當年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對經辦銀行給予補償;信用發放是指學生不提供任何擔保方式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專款專用是指國家助學貸款僅允許用于支付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銀行以分次發放的方法,降低一次發放的金額,予以控制。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負責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核、發放和回收等工作。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順利實施,由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組成全國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負責制定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確定中央部委所屬高校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
2.商業助學貸款
商業助學貸款是指銀行按商業原則,自主向個人發放的用于支持境內高等院校困難學生學費、住宿費和就讀期間基本生活費的商業貸款。商業助學貸款實行“部分自籌、有效擔保、專款專用和按期償還”的原則。
與國家助學貸款相比,商業助學貸款財政不貼息,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均可開辦。
(二)個人教育貸款的特征(★)
從各國發展情況來看,個人教育貸款具有其他個人貸款所不具備的一些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具有社會公益性,政策參與程度較高;二是多為信用類貸款,風險度相對較高。
(三)個人教育貸款的發展歷程(★)
在我國,個人教育貸款是作為支持教育事業發展的政策性舉措推出的。從2000年9月1日起,國家助學貸款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學校均能申辦國家助學貸款,此項業務經辦機構范圍也有所擴大,成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均可辦理的業務。
2002年2月,三部委聯合出臺了個人教育貸款開辦的“四定三考核”政策,即對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要定學校、定范圍、定額度、定銀行,并按月考核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人數和申請金額、已審批借款人數和貸款合同金額、實際發放貸款金額等指標。
2003年,在經過兩年的快速發展后,個人教育貸款的風險問題開始顯現。為抑制不良貸款的增長,2003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出臺助學貸款“雙20標準”,即國家助學貸款違約率達到20%,且違約學生達到20人的高校,經辦銀行可以停止對其發放助學貸款。據此,多所高校因違約率高,均被暫停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如何理順運行機制,促進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健康規范的發展,成為各管理機構和經辦機構共同面對的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2004年初,為扭轉助學貸款業務停滯不前的狀況,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和教育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和改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通知》,提出停止執行“雙20標準”等政策措施。經過半年的醞釀,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等又正式出臺了對國家助學貸款政策進行重大調整的幾條措施,包括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實行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制度和改變財政貼息方式等。此后,各管理部門、銀行和高校等迅速開始新政策的實施工作。8月,完成了中央部屬院校招標工作,中國銀行中標成為ll5所中央部屬院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經辦銀行,各地方院校的招標工作也在此后陸續展開。來源233網校
2006年7月11日,教育部與中國銀行簽署了《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合作協議》。
2006~2010學年,中國銀行將繼續獨家承辦ll5所中央部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業務。
2010年5月24日,中國銀行又繼續中標成為中央部屬高校2010~2014學年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承辦銀行。
(四)貸款要素(★★★★★)
1.國家助學貸款的要素
(1)貸款對象
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借款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具備貸款銀行要求的下列條件:
①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并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②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無法支付正常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需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④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⑤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⑥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2)貸款利率
國家助學貸款的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不上浮。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3)貸款期限
原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8年,新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借款人必須在畢業后6年內還清,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貸款學生畢業后繼續攻讀研究生及第二學位的,在讀期間貸款期限相應延長,貸款期限延長須經貸款銀行許可。
(4)還款方式
薪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的還款方式包括等額本金還款法、等額本息還款法兩種,但借款人須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一種還款方法。
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后開始償還貸款本息,原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學生自畢業之日起開始償還貸款本息,新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規定首次還款日應不遲于畢業后兩年。
(5)擔保方式
國家助學貸款的擔保方式采用的是個人信用擔保的方式,也就是不需要提供任何的抵押、質押或者保證人擔保。
(6)貸款額度
新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貸款額度按照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的標準,總額度按正常完成學業所需年數乘以學年所需金額確定,具體額度由借款人所在學校的總貸款額度、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標準以及學生的困難程序確定。
2.商業助學貸款的要素(1)貸款對象
商業助學貸款的貸款對象是在我國境內高等院校就讀的全日制本專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貸款銀行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和風險管理能力,自主確定開辦針對境內其他非義務教育階段全日制學校在校困難學生的商業助學貸款。
借款人申請商業助學貸款,須具備貸款銀行要求的下列條件:
①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持有合法身份證件。
②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不良信用等行為評價標準由貸款銀行制定。③必要時需提供有效的擔保。
④必要時需提供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請貸款的書面意見。⑤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2)貸款利率
商業助學貸款的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政策執行,原則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請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內的貸款利息按年計人次年度借款本金。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3)貸款期限
商業助學貸款的期限原則上為借款人在校學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學制年限指從貸款發放至借款人畢業或終止學業的期間。對借款人畢業后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人在校年限和貸款期限可相應延長,貸款期限延長須經貸款銀行許可。
(4)還款方式
歸還貸款從借款人離校后次月開始,貸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償還,利隨本清,也可在貸款到期時一次性償還。
(5)擔保方式
申請商業助學貸款,借款人須提供一定的擔保措施,包括抵押、質押、保證或其組合,貸款銀行也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關保險。
以資產作抵押的,借款人應根據貸款銀行的要求辦理抵押物保險,保險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經借款人確認后,將保險單項下因保險事件發生而對保險人享有的保險金權益轉讓給貸款銀行,無須另行簽署轉讓合同,保險單不得有任何有損貸款銀行權益的限制條件,保險所需費用由借款人負擔。在保險有效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貸款銀行有權代為投保,費用由借款人負擔;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損毀,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銀行,并落實其他擔保,否則,貸款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以第三方保證方式申請商業助學貸款的,保證人和貸款銀行之間應簽訂“保證合同”,第三方提供的保證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6)貸款額度
商業助學貸款的額度不超過借款人在校年限內所在學校的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貸款銀行可參照學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費或當地生活費標準確定有關生活費用貸款額度。
二、貸款流程
(一)貸款的受理與調查(★★★★★)
1.國家助學貸款的受理與調查
國家助學貸款的受理是指從借款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初審,銀行受理到上報審核的全過程。
學生(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機構)提出申請,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材料,如實完整填寫,并準備好有關證明材料一并交回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機構。
學校在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下達的年度貸款額度及控制比例內,組織學生申請借款,并接受學生的借款申請。學校機構對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對其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初審工作在收到學生申請后一定時間內完成。此項工作完成后,學校機構進行一定時間的公示,并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初審工作無誤后,學校機構在審查合格的貸款申請書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將審查結果通知學生,并編制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核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與申請材料一并送交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2.商業助學貸款的受理與調查(1)貸款的受理
貸款受理人應要求商業助學貸款申請人填寫貸款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貸款申請,并按照銀行要求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清單如下:
①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原件,并提供以上證件的復印件。②貸款銀行需要的借款人與其法定代理人的關系證明。③貸款銀行認可的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員的經濟收入證明。④借款人為入學新生的,提供就讀學校的錄取通知書或接收函,借款人為在校生的提供學生證或其他學籍證明。⑤借款人就讀學校開出的學生學習期內所需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總額的有關材料。⑥以財產作抵(質)押的,應提供抵(質)押物權證和有處分權人(包括財產共有人)簽署的同意抵(質)押的承諾,對抵押物須提交銀行認可的機構出具的價值評估報告,對質物需提供權利憑證,以第三方保證擔保的應出具保證人同意承擔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的書面文件及有關資信證明材料。⑦借款人和擔保人應當面出具并簽署書面授權,同意貸款銀行查詢其個人征信信息。⑧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貸款受理人應對借款申請人提交的借款申請表及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主要審查借款人的主體資格及借款申請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與規范性。如果借款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材料要求規范,應要求申請人補齊材料或重新提供有關材料;如果不予受理,應退回貸款申請并向申請人說明原因。經初審符合要求后,貸款受理人應將借款申請表及申請材料交由貸前調查人進行貸前調查。
(2)貸前調查
貸前調查主要由銀行貸前調查人審核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完整、合法、有效,調查貸款申請人的還款能力、還款意愿的真實性以及貸款擔保等情況。
①調查方式。貸前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采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途徑和方法。貸款人應建立并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
②調查內容。貸前調查人在調查申請人基本情況和貸款用途等情況時,應重點調查以下內容:材料一致性的調查;借款人身份、資信、經濟狀況和借款用途的調查;擔保情況調查。
貸前調查完成后,貸前調查人應撰寫調查報告,提出是否同意貸款的明確意見及貸款額度、貸款期限、貸款幣種、貸款利率、擔保方式、還款方式、劃款方式等方面的建議,并形成對借款申請人償還能力、還款意愿信用狀況、擔保情況、貸款用途以及其他情況等方面的調查意見,連同申請資料等一并送交貸款審核人員進行貸款審核。
(二)貸款的審查與審批(★★★★★)
1.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查與審批
(1)貸款的審查
經辦行在收到學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請材料后,由貸款審查人負責對學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請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審查。貸款審查人認為有差錯或遺漏的,可要求學校進行更正或補充。貸款審查人審查完畢后,在“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等一并送交貸款審批人進行審批。
(2)貸款的審批
貸款審批人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①對貸款申請審批表和貧困證明等內容進行核對;②審查每個申請學生每學年貸款金額是否超過6000元,具體金額根據學校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標準以及學生的困難程度確定;③學校當年貸款總金額和人數不超過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與銀行總行下達的該校貸款年度計劃額度;④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貸款審批人應該根據審查情況在“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對未獲批準的貸款申請,應寫明拒批理由,并告之借款人;對需補充材料后再審批的,應詳細說明需要補充的材料名稱與內容。
2.商業助學貸款的審查與審批關于商業助學貸款的審查與審批可參照本書第3章個人貸款部分。
(三)貸款的簽約與發放(★★★★★)
1.國家助學貸款的簽約與發放
(1)貸款的簽約
對經審批同意的貸款,高校會收到經辦銀行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查合格名冊”。貸款發放人根據貸款審批意見確定應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填寫合同,在填寫或打印有關合同文本過程中,借款合同應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應做到貸款額度、貸款期限、貸款利率和還款方式等有關條款要與貸款最終審批意見一致。
合同填寫并復核無誤后,貸款發放人應負責通知學校組織借款人簽訂“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等協議文件,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并提交經辦銀行。貸款發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2)貸款的發放
放款部門在放貸前要確定有關審核無誤,然后進行開戶放款。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借款人一次申請、貸款銀行一次審核、單戶核算、分次發放的方式。其中,學費和住宿費貸款按學年(期)發放,直接劃人借款人所在學校在貸款銀行開立的賬戶上;生活費貸款(每年的2月和8月不發放生活費貸款),根據合同約定定期劃入有關賬戶。貸款發放后,業務部門應依據借款人相關信息建立“貸款臺賬”,并隨時更新臺賬數據。
2.商業助學貸款的簽約與發放(1)貸款的簽約
對經審批同意的貸款,應及時通知借款申請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包括抵押人和出質人等),確認簽約的時間,簽署書面借款合同和相關擔保合同等協議文件。簽約流程主要包括填寫合同、審核合同和簽訂合同三部分。關于商業助學貸款的簽約與發放可參考本書第3章個人貸款部分。
(四)支付管理(★★★★★)
1.國家助學貸款的支付管理對國家助學貸款而言,學費和住宿費貸款,銀行應當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 (即借款人所在學校)支付,按學年(期)發放,直接劃入借款人所在學校在貸款銀行開立的賬戶上。
銀行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并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銀行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后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對生活費貸款,銀行可以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直接劃入借款人所在學校在貸款銀行開立的賬戶.上,再由學校返還借款人;銀行也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按照合同約定定期劃入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的活期儲蓄賬戶。銀行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貸款支付完成后,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2.商業助學貸款的支付管理
商業助學貸款的支付管理方式與國家助學貸款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商業助學貸款可以一次性放款,也可以分次放款。
對學費和住宿費貸款,銀行應當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即借款人所在學校)支付,直接劃人借款人所在學校在貸款銀行開立的賬戶上。
銀行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并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銀行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后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對生活費貸款,銀行可以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直接劃入借款人所在學校在貸款銀行開立的賬戶上,再由學校返還借款人;銀行也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按照合同約定定期劃入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的活期儲蓄賬戶。銀行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貸款支付完成后,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
(五)貸后管理(★★★★★)
1.國家助學貸款的貸后管理
(1)貸后貼息管理
①經辦銀行在發放貸款后,于每季度結束后的l0個工作日內,按照“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匯總表”匯總已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名單、貸款金額、利率、利息,經合作高校確認后上報總行。②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在收到各貸款銀行總行提供的貼息申請資料后的l0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貼息統一劃人總行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專戶,由總行直接劃入各經辦行貼息專戶。
③各經辦銀行在收到貼息經費后即時人賬。
(2)風險補償金管理
①經辦銀行于每年9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上年9月1日至當年8月31Et)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和違約率按照各高校進行統計匯總,并經合作高校確認后填制“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實際發放匯總表”上報分行,分行按學校和經辦銀行匯總轄內上報信息后,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總行,由總行提交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
②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在收到經辦行總行提交的“風險補償金申請書”、“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實際發放匯總表”、“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確認書”后20個工作El內將對應的風險補償金支付給貸款銀行總行。
③總行將風險補償金劃撥至各分行,各分行在收到總行下撥的風險補償金的當日將其劃人對應賬戶。
(3)貸款的償還
①每年借款學生畢業離校前,學校應組織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借款學生自取得畢業證書之El(以畢業證書簽發日期為準)起,下月l日(含1日)開始歸還貸款利息,并可以選擇在畢業后的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開始償還貸款利息,但原則上不得延長貸款期限。⑦如借款學生在學校期間發生休學、退學、轉學、出國、被開除學籍等終止學業的事件,學校應在為借款學生辦理相關手續之前及時通知銀行,并要求學生到銀行辦理歸還貸款或還款確認手續。經辦銀行在得到學校通知后應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采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和簽訂還款協議等措施,主動為學生辦理相關手續。提前離校的借款學生辦理離校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貸款利息。休學的借款學生復學當月恢復財政貼息。
③借款學生畢業后申請出國留學的,應主動通知經辦銀行并一次性還清貸款本息,經辦銀行應及時為其辦理還款手續。
(4)貸款的催收
①各經辦銀行應建立詳細的還貸監測系統。
②各經辦銀行要加強日常還貸催收工作,做好催收記錄,確認借款人已收到催收信息。
③各經辦銀行應按季將已到還款期的借款學生還款情況反饋給學校,學校負責協助經辦銀行聯系拖欠還款的借款學生及時還款。
(5)貸后檔案管理
①各經辦銀行在與借款學生簽訂還款協議后,需將相關信息補錄入零售信貸系統。在收到借款人畢業后發回的“國家助學貸款畢業生資料確認書”后,應及時在系統上進行資料更新。
②各經辦銀行需嚴格按零售貸款檔案管理辦法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檔案。2.商業助學貸款的貸后管理
商業助學貸款的貸后管理是指貸款發放后到合同終止前對有關事宜的管理,包括貸后檢查、貸款的償還、貸款質量分類與風險預警、不良貸款管理及貸后檔案管理等工作。
(1)貸后檢查
貸后檢查是以借款人、抵(質)押物、保證人等為對象,通過客戶提供、訪談、實地檢查和行內資源查詢等途徑獲取信息,對影響商業助學貸款資產質量的因素進行持續跟蹤調查、分析,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的過程。其目的就是對可能影響貸款質量的有關因素進行監控,及早發出預警信號,從而采取相應的預防或補救措施。貸后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借款人情況檢查和擔保情況檢查兩個方面。
①對借款人進行貸后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借款人是否按期足額歸還貸款;借款人的住所、聯系電話有無變動;有無發生可能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或還款意愿的突發事件,如卷入重大經濟糾紛、訴訟或仲裁程序,借款人身體狀況惡化或突然死亡等。
②對擔保情況進行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對房產等抵押物的檢查,包括檢查房產等抵押物的存續狀況和使用狀況;有無使抵(質)押物價值減少的行為,了解抵(質)押物市場價格的變化,必要時進行重新估
價,并對可變現性進行判斷;檢查抵押物的權屬,抵押人有無擅自轉讓、出租、重復抵押或其他處分抵押物的行為;抵押物的保險單是否按合同約定續保;抵(質)押物的保管是否存在漏洞;其他可能影響擔保有效性的因素
(2)貸款的償還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及時、足額地償還貸款本息。貸款償還的原則是先收息、后還本,全部到期、利隨本清。
借款人要求提前還款的,應提前30個工作日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每筆貸款只可以展期一次,展期的原則按貸款通則規定執行。
(3)貸款質量分類與風險預警
銀行要在貸后檢查的基礎上建立貸款質量分類制度和風險預警體系。(4)不良貸款管理
關于不良個人教育貸款的管理,銀行首先要按照貸款風險五級分類法對不良個人教育貸款進行認定。所謂貸款的五級分類法,是指根據貸款的償還情況和能力等將貸款分為五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認定之后要適時對不良貸款進行分析,建立個人教育貸款的不良貸款臺賬,落實不良貸款清收責任人,實時監測不良貸款回收情況。對未按期還款的借款人,應采用電話催收、信函催收、上門催收、律師函、司法催收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償還貸款本息,以最大限度降低貸款損失,有擔保人的要向擔保人通知催收。在這里需要掌握各種可能使用的貸款催收方式。
(5)貸后檔案管理
貸款發放后,應根據貸款種類分別建立信貸臺賬。貸款臺賬可以采取電子臺賬或手工臺賬的形式。
三、風險管理
(一)操作風險管理(★★★★★)
1.操作風險的內容
(1)貸款受理和調查中的風險
貸款的受理與調查是個人教育貸款流程的一個重要環節,這一環節的主要風險點有:①借款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銀行個人教育貸款的相關規定。
②借款申請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包括借款人的身份是否真實、貧困證明是否真實有效、成績是否優秀等。
③對于商業助學貸款而言,借款申請人的擔保措施是否足額、有效。包括擔保物所有權是否合法、真實、有效;擔保物共有人或所有人授權情況是否核實;擔保物是否容易變現,同區域同類型擔保物價值的市場走勢如何;貸款額度是否控制在抵押物價值的規定比率內;抵押物是否由貸款銀行認可的評估機構
評估;第三方保證人是否具備保證資格和保證能力等。
④未按規定建立、執行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簽制度。⑤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
(2)貸款審查和審批中的風險④業務不合規,業務風險和效益不匹配。
②不按權限審批貸款,使得貸款超授權發放。③貸款調查,審查未盡職。
④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
⑤審批人對應審查的內容審查不嚴,導致向不具備貸款發放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如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貸款容易發生風險或出現內外勾結騙取銀行信貸資金的情況。
(3)貸款簽約和發放中的風險
①合同憑證預簽無效,合同制作不合格,合同填寫不規范,未對合同簽署人及簽字(蓋章)進行核實。②在發放條件不齊全的條件下發放貸款,如貸款未經審批或是審批手續不全,各級簽字(簽章)不全;未按規定辦妥相關評估、公證等事宜。
③未按規定的貸款額度、貸款期限、貸款的擔保方式、結息方式、計息方式、還款方式、適用利率、利率調整方式和發放方式等發放貸款,導致錯誤發放貸款和貸款錯誤核算。
④借款合同中采用格式條款未公示。
(4)支付管理的風險
①將學費和住宿費的貸款資金全額發放至借款人賬戶。
②未詳細記錄資金流向和歸集保存相關憑證,造成憑證遺失。
③未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5)貸后與檔案管理中的風險
①未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跟蹤調查,逾期貸款催收、處置不力,造成貸款損失。②未按規定保管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重要貸款檔案資料,造成合同損毀。③他項權利證書未按規定進行保管,造成他項權證遺失、他項權利滅失。④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操作風險的防控措施
(1)規范操作流程,提高操作能力
①掌握個人教育貸款業務的規章制度。
②規范業務操作。
③熟悉關于操作風險的管理政策。
④把握個人教育貸款業務流程中的主要操作風險點。
⑤對于關鍵操作,完成后應做好記錄備查,盡職免責,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2)完善銀行、高校及政府在貸款管理方面的職責界定在業務實踐中,應當明確高校及政府管理部門在借款學生資質審核、風險防控等方面的職責,充分揮各方優勢,從而提高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
(3)規范并加強對抵押物的管理對于商業助學貸款還要規范并加強對抵押物的管理。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的財產進行抵押,抵物須產權明晰、價值穩定、變現能力強、易于處置。銀行在實際操作中要注意:
①抵押文件資料的真實有效性、抵押物的合法性、抵押物權屬的完整性、抵押物存續狀況的完好性等。
②貸款抵押手續的相關程序規范,原則上貸款銀行經辦人員應直接參與抵押手續的辦理,不可完全交由外部中介機構辦理。
③謹慎受理產權、使用權不明確或當前管理不夠規范的不動產抵押,包括自建住房,集體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及地上定著物、工業土地及地上定著物、工業用房、倉庫等。-
(二)信用風險管理(★★★★★)
1.信用風險的內容
(1)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風險
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是個人教育貸款資金安全的根本保證。借款人能否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根本上要依靠借款人及其家庭的收入,或者其他的再融資渠道,這就是所謂的還款能力。
(2)借款人的還款意愿風險
借款人的還款意愿是個人教育貸款資金安全的重要前提。目前,誠實信用、公平有償的市場契約原則在人們的思想中還沒有根深蒂固,對此也缺乏有效制約機制和懲罰措施,因此,貸款的償還情況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借款人的還款意愿。
(3)借款人的欺詐風險
借款人惡意欺詐、騙貸等現象,是個人教育貸款信用風險的重要表現形式。(4)借款人的行為風險借款人可能因違規、違法等行為受到處罰,如被學校開除,或因學習成績不好,未能拿到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畢業后找不到工作等。這是個人教育貸款業務中比較獨特的一項風險內容。
2.信用風險的防控措施
(1)加強對借款人的貸前審查
加強對借款人的貸前審查有助于從源頭上控制個人教育貸款的信用風險,其審查要點包括:
①對以學生父母為借款人的,要審查其收入的真實性,要對借款人的基本情況進行分析,分析其所處行業的發展趨勢等因素,判斷其職業的穩定性和收人的可靠性等,并在此基礎上制訂合理的還款計劃;對于借款人是學生本人的,要審查學生本人的基本情況,如學習成績、在校表現等,對其所學專業的就業情況也要有一定的了解,對其未來收入進行合理的預測。
②通過入學通知書等判斷貸款申請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防止借款人利用上學欺騙銀行,套取資金;要對借款人目前的家庭情況、居住地址、工作單位和通訊方式等資料進行核實,并定期回訪或聯系。
(2)建立和完善防范信用風險的預警措施
科學的風險預警機制是防范信用風險的關鍵。風險預警機制就是組建一個專門的組織機構,利用一定的監測工具,確定若干科學細化的指標網絡。
(3)完善銀行個人教育貸款催收管理系統
借款學生畢業后,經辦銀行要實施嚴格的貸后風險監測,一旦發現借款學生不及時還款或不與銀行聯系,銀行貸款清收部門應立刻與學生所在單位聯系和交涉,督促其還款。
(4)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機制
信息的公開披露是實施有效監管的基礎,同時也能起到約束作用。建立信用披露制度,定期在大眾傳媒報道失信人員黑名單,使那些失信的人有所收斂。
(5)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意識教育,加強學生的法制教育,把培養大學生的人格修養與誠信教育結合起來,并且要加強講信用光榮、不講信用可恥的誠信教育,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強化借款人的還款意愿,形成良好的社會信用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