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良好的貸款審查以及完善的貸款分類政策和做法,是銀行信貸風險管理過程重要組成部分。[1]通常,因為貸款不能交易,所以貸款的市場價值往往通過計提貸款準備金進行估計??紤]貸款受損程度,貸款準備金等于貸款原值減去現值估計值。若不能及時識別承認到信貸質量的惡化,可能會加重并拖延問題的解決、增加處置的成本。此外,不完善的貸款分類政策,不利于確定有問題貸款的準備金、扭曲了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并高估了商業銀行的資本和資本充足率。人們對抵押貸款分類和準備金計提的看法不一,特別是對貸款分類中抵押品的作用分歧更大。另一問題是,計算準備金時是否應從風險暴露中減除抵押品。本文調查了一些國家中抵押品貸款分類和準備金計提中的作用,并試圖從中提出一些好的做法。貸款分類指在評估借款人償付貸款合同項下全部債務能力的基礎上,區分估算出的違約風險。[2]貸款分類有助于及時發現風險被并采取適當的管理措施(如收回貸款和/或通過計提準備金彌補可能出現的損失)。在許多國家,抵押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假如銀行認為貸款有合格的抵押品,往往不對貸款進行充分的風險分析。雖然抵押品可用于解決多方面的問題,但對銀行的實際作用則非常有限。例如,在極端情況下,抵押品代替了對借款客戶的監督(因為對于抵押品而言,除了評估抵押品價值之外,幾乎沒有其它的監督成本)。在政府回購協議中,貸款人獲得了超過貸款價值的流動資產的權利,以這種方式經營貸款業務十分經濟。另一種情況是,銀行掌握借款人的大量信息。銀行也許也會要求獲得抵押品的一份保障,其最終目的不是為獲得抵押品的保障,而是因為抵押權利加大了借款人的違約成本、從而減少了借款人的違約激勵。若公司的破產幾乎不會給公司的所有者/管理者個人造成違約成本,則要求所有者/管理者提供某種個人抵押品,可以加大個人違約成本并提高借款人履行合同的激勵。對抵押品更為詳細的的經濟分析不是本文的討論內容。過度依賴抵押品會給銀行帶來各種風險。例如,由于抵押品常為不動產,變現需通過取消贖回權或其他法律手段,成本很高。當貸款受損且其他還款來源不充分時,抵押品的作用尤為重要。雖然巴塞爾將抵押品的風險定的較低,但即使是住宅抵押,也會給貸款人帶來相當大的危險,因為住宅抵押的價值取決于不動產市場的發育程度以及立法和司法制度的有效性。因此,根據借款人還款能力和正確估價的抵押品制定貸款分類和計提準備金規則十分重要。此外,這些規則應讓包括銀行家和借款人在內的所有參與者所了解并認真地實施。有關抵押及其估價的文件,應是信貸人員原始貸款意見的一部分。銀行應讓可靠、獨立的專家定期監督和分析抵押品的價值,這項工作也可以在對貸款資產組合進行定期審查時進行。監管人員在現場檢查時應檢查相關文件。抵押標準形式的概述見專欄1。本文討論抵押在貸款分類和準備金計提中的作用,并介紹了一些國家的做法。在前言之后,第二節講述貸款分類中處理抵押的一些良好做法。第三節討論在計算貸款損失準備金時是否應將抵押從受損貸款中扣除。第四節分析與抵押品估價相關的問題,第五節列舉了一些國家頻繁使用不動產抵押貸款的一些實例。第六節結論。
二、貸款分類和抵押品
對抵押貸款進行分類的主流看法是:貸款分類應評估借款人的償債能力,而不是評估貸款的抵押品價值。一些國家在貸款分類時考慮抵押品價值,這對估價可靠、流動性有保證(如下文討論的)的特定類型的抵押來說似乎合理。另一些國家將貸款分成兩部分,認為有抵押的部分比沒有抵押的部分更可靠。某些銀行監管人員認為,將有抵押的部分劃為較好貸款的做法,可能鼓勵銀行家在貸款決策時只考慮是否存在抵押品。這種做法不值得提倡。有些人認為,貸款分類還應考慮特定類型抵押品的保守價值。如果某筆貸款的抵押品為流動性強的銀行存款,或由流通性很強的證券,在一個深化并流動的市場上,分類標準則可適當放松。然而,只有在貸款銀行充分掌握有關抵押品的狀況、位置、流動性和轉讓性的信息時,才能采取這種做法。監管人員應對這種貸款分類方式進行檢查。
專欄1.
貸款的幾種擔保形式與貸款有關的擔保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1)不動產抵押(Mortgages):不動產抵押是商業借款中最為普遍的抵押形式。抵押是以購買不動產或開發不動產為目的貸款時最為常見的擔保形式。由于被抵押的不動產可能最終只是一項不可轉讓的財產,或不動產的轉讓會因法律訴訟而延遲一段時間,抵押品的實際價值通常低于帳面價值,涉及回收成本、價格波動以及繁瑣的法律程序時,尤其如此。(2)質押存款、生息債券和證券(Pledgeddeposits,interestbearingnotes,andsecurities):這些工具可用于抵押。在允許用證券作抵押的國家,一般實行更為嚴格和具體的指導原則(通常為根據市場價值的變化調整準備金的規則)。(3)保證(Garantees):在某些國家,政府或銀行的保證發揮重要的作用。這種保證通常不可撤消且無條件,應由授權機構簽署。備用信用證或銀行保證的價值取決于保證的條款和條件以及出具保證的銀行的信譽。私人保證和質押很難評估,通常不能為貸款人提供有效保護。(4)機械和其他設備的抵押(Lienonmachineryandotherequipment):因為機械設備通常是為特殊用途而設計,難以出售,因而這種抵押不實用。借款人對它的估價可能與貸款銀行有很大的差距。(5)存貨的抵押(Pledgeorlienoninventory):當銀行接受存貨為擔保而提供融資時,銀行可要求對貨物的所有權。隨著存貨逐漸售出,貨物將由對存貨購買人的債權所取代。應收帳款為還本付息證券,但應收帳款的價值還取決于存貨購買人的信譽。如果存貨是易腐爛的、過時的,難以立即售出的物品,則存貨的價值可能受損。對用作擔保的應收帳款的價值估算應比較保守。在項目融資中,若項目收入是還款的主要來源,則應將應收帳款質押給銀行。(6)安慰函(Letterofcomfort):當子公司借款時,母公司可用安慰函代替正式保證。對于接受安慰函的銀行來說,好處僅僅在于,母公司若不支持其子公司就會帶來道德和商業污點。在大多數司法體系中,安慰函的可執行性不等同于擔保。
A.良好做法原則上講,抵押品不能代替對借款人或交易對手的全面評估。抵押至多可被視作借款人違約的次級還款來源。此外,銀行還應認識到,抵押品的價值可能會因其他機構的強制性還貸行為(如取消抵押品贖回權程序)而大大減損。銀行應盡可明確抵押品的法律權利,且在有關法律安排中限制將同一抵押品用于多個交易對手。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規定,貸款分類一般應考慮借款人當前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抵押品的當期價值和變現能力,以及其他影響本金和利息回收前景的因素。評估借款人償付能力的因素包括:即期和遠期現金流以及抵押品變現后的價值和變現的能力。對問題貸款進行分類時,由于其他償付來源隨著時間的發展變得難以依賴,應對抵押品的價值作保守估價。然而,對于確定某項貸款的受損狀況來說,僅考慮一個因素(如抵押品的價值)顯然不夠。
三、準備金的計提和抵押
計算準備金時,對是否將抵押品價值從受損貸款中扣除,人們看法不同??鄢盅浩穬r值的大小對準備金計提影響很大,而準備金計提又影響銀行的凈收入。因此,貸款分類和準備金計提時如何處理抵押,將最終影響銀行的資本金。為全面分析抵押對準備金計提和資本金的影響,需在準備金計提規則以及其他外生變量概率分布假設的基礎上,作進一步的理論和經驗分析。經驗分析需要一些國家的準備金計提水平、抵押品價值、資本比率等數據。由于缺乏數據,特別是有關抵押品價值和抵押在銀行貸款資產中使用有關數據,本文不作基于此類數據的經驗分析。
A.反對扣除抵押品價值的論點
有人認為,由于估價困難、轉讓難度大以及抵押品清算的法律障礙,計算準備金時,不應將抵押品價值從受損貸款中扣除。在許多新興或發展中國家,抵押品價值可能不可靠,而且在缺乏流動性的市場、缺乏可靠的評估機構的情況下,抵押品容易被高估。盡管抵押品可能是質量良好的財產,但必須對其價值打折以反映市場條件變化、轉讓成本以及變現過程。
在清算抵押品時,許多債權人還會遇到很長的取消贖回權或破產程序等法律障礙。此外,評估既沒有體現清算成本(而這可能很重要),也沒有體現被賦予優先請求權對抵押可能造成的障礙。
B.贊成扣除抵押品價值的論點
也有人認為,在某些情況下,計算準備金時,只要抵押品的價值真實,應允許貸款人將抵押品價值從受損貸款中扣除。若抵押品具有流動性且質量高?如現金或政府發行的證券?或者,即使抵押品不是現金或流通證券,但仍被認為具有較高流動性(例如短期存款),而且能夠隨時回收并正確估價,則將抵押品的價值從貸款金額中扣除比較合理。
C.良好做法
在計提準備金時考慮抵押是合理的,但必須采用非常保守的方法并考慮抵押品在估價和處置中的各種限制。最重要的是,應有健全的法律環境,防止資產多重抵押,并確保資產變現和估價。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規定,銀行應以其估計的可回收金額來計量受損貸款。單筆貸款的信用惡化,應通過定期的貸款審查程序、確定具體的扣除額,或通過核銷的方式及時予以認定。被認定已經受損的單筆貸款的帳面金額,應被降低到估計可回收金額。確定該項金額時,應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如借款人的主要償付來源,抵押品的當期價值以及抵押品的可執行性等。若預計貸款的償還完全由相應的抵押提供,同時考慮上述抵押品的質量,則抵押品的公平價值可作為受損貸款可回收的估計值。因此,抵押品的公平價值可以在計算準備金之前從總貸款中扣除。在這種情況下,應首先將保守估算的抵押品價值從一項貸款金額中扣除,然后再計提準備金。
關鍵因素是,抵押品的價值以及需要計提準備金的金額。銀行應從抵押品的公平估計價值中減去銷售抵押品的所有估計費用。然而,估價并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當抵押品是易變現、可轉讓的證券或現金時,估價相對比較簡單;但若抵押品是不動產或其他不易變現的資產時,估價可能更為困難。當抵押品的變現能力有限、尤其當這種變現能力可能影響借款人維持資金的能力時,估價變得更加困難。由于并非所有抵押品都是同質物品,所以在計算準備金計提時只考慮可靠估價的抵押品。
專欄2
中簡化的例子說明了抵押品如何影響貸款分類和準備金計提?;趯?中的假設,準備金計提的金額可為貸款金額的0%到50%不等。其結果取決于貸款分類和準備金計提時是否考慮了抵押品。需要計提的準備金額度還取決于抵押品適用的價值:例如,是帳面價值還是市場價值。如案例IV和V所示,在計算準備金計提比例時,抵押品價值是否已從貸款金額中減除也將影響準備金計提比例。
附錄一描述了一些國家貸款分類和準備金計提時抵押的作用。十國集團國家和非十國集團國家都沒有提供有關抵押對貸款分類的影響的統一指導原則。另一方面,就抵押對準備金計提的影響而言,大多數國家的案例表明,除了幾個國家(如捷克共和國)以外,抵押品價值都以不同的方式可能影響準備金計提。然而,抵押對準備金計提的影響程度可能有很大差異,這取決于抵押品的估價方式,以及抵押在貸款分類或準備金計提中的作用。
專欄2
抵押對貸款分類和準備金計提的影響假設:貸款額100;抵押品價值60(帳面價值)或30(市場價值);法定準備金計提比率:正常0%,次級20%,可疑50%。
<例1>貸款受損時,在貸款分類中考慮抵押(抵押品被歸類為標準,并以帳面價值估價)。貸款分類準備金計提有抵押部分:正常6060x0.0=0無抵押部分;可疑4040x0.5=20總計20
<例2>貸款受損時,在貸款分類中考慮抵押(抵押品被歸類為次標準,并以帳面價值估價)。貸款分類準備金計提有抵押部分:次級6060x0.2=12無抵押部分;可疑4040x0.5=20總計32
<例3>抵押品以市場價值估價,其他與例2同。貸款分類準備金計提有抵押部分:次級3030x0.2=6無抵押部分;可疑7070x0.5=35總計41
<例4>貸款受損時,在貸款分類中不考慮抵押。但在計算準備金時考慮抵押品的帳面價值。貸款分類準備金計提可疑100(1)將抵押從貸款額中減除后適用
準備金計提百分比:(100-60)x0.5=20
(2)將準備金計提百分比適用于貸款總
額后減去抵押品價值:(100x0.5)-60=-10(不需要計提準備金)
<例5>抵押品以市場價值估價,其他與例4同。貸款分類準備金計提可疑100(1)將抵押從貸款額中減除后適用
準備金計提百分比:(100-30)x0.5=35
(2)將準備金計提百分比適用于貸款總
額后減去抵押品價值:(100x0.5)-30=20
<例6>計算準備金時完全不考慮抵押,其他與例4同。貸款分類準備金計提可疑100(1)100x0.5=50
四、抵押品估值
抵押品需要定期評估。應由可靠且獨立的專家對抵押品進行保守評估。若借款人已提供了抵押,銀行管理層應建立定期監督和評估抵押品價值的制度。無法扣押、占有或取消贖回權的抵押品不能當作抵押品,基本上不考慮工廠或機械這類物品的價值。允許將證券作抵押的國家,應實施更加嚴格和具體的指導原則(通常為根據市場變化調整準備金水平、并附帶差額支付要求的規則)。
對于不動產,銀行應從合格的專業機構取得抵押品當期公平價值評估。由于抵押品價格的波動性,許多監管人員常常就貸款價值與抵押品價值的比率發布指導原則。例如,若干監管當局將抵押貸款限制在估價的70%(香港,匈牙利和印度)。同時也應考慮法律體系的薄弱之處以及其他對抵押品取消贖回權和處置方面的障礙。20世紀90年代早期陷入困境的銀行存在一個普遍且非常重要的問題:它們未能對抵押品價值進行監督。許多銀行在獲得不動產價值的信息以評估抵押充分性方面工作不細致。
在發生銀行危機時,抵押品價值通常會急劇下降。抵押品通常不易變現,在金融危機時期很難估價,通過取消贖回權或其他法律手段來變現抵押品會帶來很高的成本(時間和費用上均如此)??蛇M行轉讓的市場易變得非常小。同時進行的大量“減價甩賣”會加大資產價格的跌幅,這是另一個令人擔心的問題。此外,抵押品變現方法是否可靠,取決于是否存在一個有效、快速和透明的法律程序。在東歐、印度、墨西哥、秘魯和泰國,通過法院收回質押資產總需要若干年的時間,盡管一些國家近來的立法行動努力減少這方面的障礙。
許多國家提出了有關抵押品估價的重要議題,包括:(1)監管當局是否應頒布銀行抵押品估價的法規;(2)銀行使用獨立評估人以及使用的方法。
20世紀80年代,美國引發了類似的爭論,由此制定了法規,要求銀行在特定交易中使用注冊的評估人、在其他交易中使用合格評估人。盡管法規沒有規定具體的估價方法,但要求審查人盡一切努力,證實所使用的方法及所作出的假設適當性。美國“1989年金融機構改革、恢復和實施法案(FIRREA)”第十一編,要求監管機構就聯邦管理的金融機構制定和使用評估通過相應法規。這些不動產評估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根據統一標準進行,評估人應為資格得到確認、專業行為受到各州有效監管的獨立個體。
因此,依照“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案(FDICIA)”中的304條款,美國頒布了“機構間評估和估價指導原則”。該指導原則規定,不動產貸款計劃應包括適當的不動產評估和估價計劃。該法規進一步規定,銀行不動產評估和估價政策及程序將作為該銀行整個不動產考查中的一部分。此外,還要求銀行的政策和程序被納入有效的評估和估價計劃。審查人在評估其計劃的適當性時,應考慮該銀行的規模和與不動產相關活動的性質。該指導原則還規定,在分析單項交易時,審查人應對一項評估或估價進行審查,以確定方法、假設和結論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銀行的評估法規、政策、監管指南和銀行的政策。審查人還應對銀行采取的舉措進行審查,以確保從事評估和估價的獨立個體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