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購物中心防火案例分析
一、情景描述
某大型購物中心地上6層,地下1層,建筑高度為24m,其總平面布局及周邊民用建筑等的相關信息如圖1—4—1所示。該購物中心地下一層的主要使用功能為設備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和商店營業廳;其中,設備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區域建筑面積為2000m2,按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m2劃分為兩個防火分區;商店營業廳區域建筑面積為22000m2,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成10000m2和12000m2兩部分,并采用下沉式廣場將其局部連通,按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m2劃分為十一個防火分區。該購物中心地上一層至地上六層每層的使用功能均為商店營業廳,每層建筑面積均為20000m2,均按建筑面積
不大于5000m2劃分為四個防火分區。該建筑按有關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配置了室內外消火栓給水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排煙設施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消防設施及器材。
二、分析要點
本案例主要分析下列內容:
根據建筑高度,分析情景描述中大型購物中心的建筑分類,并由此分析情景描述中的防火間距、防火分區等建筑防火技術措施是否符合相關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另外,分析大型購物中心如何按照相關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落實有關安全出口位置、數量、寬度,疏散樓梯和疏散門的設置,疏散距離和疏散走道的寬度等安全疏散技術措施。
三、關鍵知識點及依據
(一)建筑分類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中“建筑高度不超過24m的公共建筑為單、多層公共建筑”的規定,情景描述中的大型購物中心為多層公共建筑。
(二)防火間距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的規定,情景描述中大型購物中心與周邊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1—4-1的規定。
(三)防火分區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的規定,該大型購物中心的防火分區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該建筑地上各層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均不應大于2500m2,地下一層設備用房及物業管理用房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均不應大于500m2;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該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上述規定增加1倍;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倍計算。
2)當建筑僅在首層設置商店營業廳時,符合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的規定
設置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排煙設施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且其內部裝修設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2001年版)》(GB 50222--1995)的有關規定的條件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0m2。
3)該建筑地下商店營業廳,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應設置防煙與排煙設施;當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且建筑內部裝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2001年版)》(GB 50222--1995)的有關規定時,其營業廳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增加到2000m2。
4)當該建筑地下商店營業廳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時,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選擇采取下列措施進行防火分隔:
①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該室外開敞空間的設置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②防火隔間。該防火隔間的墻應為實體防火墻,在隔間的相鄰區域分別設置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
③避難走道。該避難走道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098—2009)的有關規定外,其兩側的墻應為實體防火墻,且在局部連通處的墻上應分別設置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
④防煙樓梯間。該防煙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為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
(四)安全疏散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的規定,該大型購物中心的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2)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地下一層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1個通向相鄰分區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須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因該建筑地上建筑層數超過2層,故其地上部分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包括首層擴大封閉樓梯間)或室外疏散樓梯;因該建筑地下室僅為1層,且其地下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故其地下室應設置封閉樓梯間。
4)該建筑樓梯間的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層采用擴大封閉樓梯間。
5)該建筑商店營業廳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大于30m,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上述規定增加25%。
6)該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各自總寬度應經計算確定。安全出口、房間疏散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m。該建筑商店營業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40m,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
7)該建筑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m,并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
8)該建筑地下一層設備用房及物業管理用房區域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0.75m計算確定;該建筑地下一層及地上各層商店營業廳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各自總寬度,均應按其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1m計算確定。當每層人數不等時,疏散樓梯的總寬度可分層計算,地上建筑中的下層樓梯的總寬度應按其上層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地下建筑中的上層樓梯的總寬度應按其下層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首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或以下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確定,不供樓上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人數計算確定。
9)商店的疏散人數應按每層營業廳建筑面積乘以面積折算值和疏散人數換算系數計算。地上商店的面積折算值宜為50%~70%,地下商店的面積折算值不應小于70%。疏散人數的換算系數(.k/m2):地下一層和地上一、二層為0.85,地上三層為0.77,地上四層為0.60。
10)該建筑不宜在窗口、陽臺等部位設置金屬柵欄,當必須設置時,應有從內部易于開啟的裝置。
窗口、陽臺等部位宜設置輔助疏散逃生設施。
11)該建筑疏散用的樓梯間應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并宜靠外墻設置;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礙物;不應敷設可燃氣體或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如封閉樓梯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則應按防煙樓梯間的要求設置。
12)該建筑地下室與地上層的共用樓梯間,在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隔開,并應有明顯標志。
13)自動扶梯和電梯不應作為安全疏散設施。
14)客、貨電梯宜設置獨立的電梯間,不宜直接設置在營業廳內。
15)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不同防火分區通向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的開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3m。室外開敞空間除用于人員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業或可能導致火災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凈面積不應小于169m2。
②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內應設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樓梯。當連接下沉式廣場的防火分區需利用下沉式廣場進行疏散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不應小于任一防火分區通向室外開敞空間的設計疏散總凈寬度。
③確需設置防風雨棚時,防風雨棚不應完全封閉,四周開口部位應均勻布置,開口的面積不應小于室外開敞空間地面面積的25%,開口高度不應小于1.0m;開口設置百葉時,百葉的有效排煙面積可按百葉通風口面積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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