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局部應用系統
變化概述
調整了局部應用系統的供水方式,增加局部應用系統的適用范圍。
局部應用系統具體變化(加粗部分為變化內容)
12.0.1局部應用系統適用于室內最大凈空高度不超過8m的民用建筑中,為局部設置、且保護區域總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m2的濕式系統。設置局部應用系統的場所應為輕危險級或中危險級Ⅰ級。
除本章規定外,局部應用系統尚應符合本規范其它章節的有關規定12.0.2局部應用系統應采用快速響應噴頭,噴水強度應符合本規范第5.0.1條的規定,持續噴水時間不應低于0.5h。
12.0.3局部應用系統保護區域內的房間和走道均應布置噴頭。噴頭的選型、布置和按開放噴頭數確定的作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標準覆蓋面積噴頭的系統,噴頭的布置應符合輕危險級或中危險級I級場所的有關規定,作用面積內開放的噴頭數應符合表12.0.3的規定。
2.采用擴大覆蓋面積噴頭的系統,噴頭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7.1.2條的規定,作用面積應按開放噴頭數不少于6只確定。
12.0.4當室內消火栓水量能滿足局部應用系統用水量時,局部應用系統可與室內消火栓合用室內消防用水量、穩壓設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當不滿足時應按本規范12.0.7條執行。
12.0.5采用標準覆蓋面積噴頭且噴頭總數不超過20只,或采用擴大覆蓋面積噴頭且噴頭總數不超過12只的局部應用系統,可不設報警閥組。
不設報警閥組的局部應用系統,配水管可與室內消防豎管連接,其配水管的入口處應設過濾器和帶有鎖定裝置的控制閥。
12.0.6局部應用系統應設報警控制裝置。報警控制裝置應具有顯示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及水泵、信號閥等組件狀態和輸出啟動水泵控制信號的功能。
不設報警閥組或采用消防加壓水泵直接從城市供水管吸水的局部應用系統,應采取壓力開關聯動消防水泵的控制方式。不設報警閥組的系統可采用電動警鈴報警。
12.0.7無室內消火栓的建筑或室內消火栓系統設計供水量不能滿足局部應用系統要求時,局部應用系統的供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城市供水能夠同時保證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統的流量與壓力時,城市供水管可直接向系統供水;
2.城市供水不能同時保證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統的流量與壓力,但允許水泵從城市供水管直接吸水時,系統可設直接從城市供水管吸水的消防加壓水泵;
3.城市供水不能同時保證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統的流量與壓力,也不允許從城市供水管直接吸水時,系統應設儲水池(罐)和消防水泵,儲水池(罐)的有效容積應按系統用水量確定,并可扣除系統持續噴水時間內仍能連續補水的補水量;
4.可按三級負荷供電,且可不設備用泵;
5.應設置倒流防止器或釆取其它有效的防止污染生活用水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