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局部修訂條文及具體內容(消防考題分值占比80%的考點,務必了解>>)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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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和層數可分為單、多層民用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高層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樓層的建筑面積可分為一類和二類。民用建筑的分類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類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類別應根據本表類比確定。
2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
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
3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有關高層民用建筑的規定。
【條文說明】
本條對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災危險性和撲救難易程度等進行了分類。
以該分類為基礎,本規范分別在耐火等級、防火間距、防火分區、安全疏散、滅火設施等方面對民用建筑的防火設計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實現保障建筑消防安全與保證工程建設和提高投資效益的統一。
(1)對民用建筑進行分類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 將民用建筑分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其他類型居住建筑的火災危險性與公共建筑接近,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建筑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本規范將民用建筑分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并進一步按照建筑高度分為高層民用建筑和單層、多層民用建筑。
(2)對于住宅建筑,本規范以 27m 作為區分多層和高層住宅建筑的標準;對于高層住宅建筑,以 54m 劃分為一類和二類。該劃分方式主要為了與原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1995 中按 9 層及 18 層的劃分標準相一致。
對于公共建筑,本規范以 24m 作為區分多層和高層公共建筑的標準。在高層建筑中將性質重要、火災危險性大、疏散和撲救難度大的建筑定為一類。例如,將高層醫療建筑、高層老年人照料設施劃為一類,主要考慮了建筑中有不少人員行動不便、疏散困難,建筑內發生火災易致人員傷亡。
本規范條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是指現行行業標準《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2018 中床位總數(可容納老年人總數)大于或等于 20 床(人),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務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和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其他專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設施或場所,如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等不屬于老年人照料設施。
本規范條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 3 種形式,即獨立建造的、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的和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本條表 5.1.1 中的“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與其他建筑貼鄰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對于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建造或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其防火設計要求應根據該建筑的主要用途確定其建筑分類。其他專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設施或場所,其防火設計要求按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確定;對于非住宅類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規范有關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規定確定。
表中“一類”第 2 項中的“其他多種功能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與公共建筑組合建造的情況。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設置商業服務網點時,該建筑仍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設置有商業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時,該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設計可按本規范第 5.4.10 條的規定進行。條文中“建筑高度 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000m2 ”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是指該層樓板的標高大于24m。
(3)本條中建筑高度大于 24m的單層公共建筑,在實際工程中情況往往比較復雜,可能存在單層和多層組合建造的情況,難以確定是按單、多層建筑還是高層建筑進行防火設計。在防火設計時要根據建筑各使用功能的層數和建筑高度綜合確定,如某體育館建筑主體為單層,建筑高度 30.6m,座位區下部設置 4 層輔助用房,第四層頂板標高22.7m,該體育館可不按高層建筑進行防火設計。
(4)由于實際建筑的功能和用途千差萬別,稱呼也多種多樣,在實際工作中,對于未明確列入表 5.1.1 中的建筑,可以比照其功能和火災危險性進行分類。
(5)由于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是一個整體,為保證安全,除規范對裙房另有規定外,裙房的防火設計要求應與高層建筑主體的一致,如高層建筑主體的耐火等級為一級時,裙房的耐火等級也不應低于一級,防火分區劃分、消防設施設置等也要與高層建筑主體一致等。表 5.1.1 注 3“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是指,當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采用防火墻分隔時,可以按本規范第 5.3.1 條、第 5.5.12 的規定確定裙房的防火分區及安全疏散要求等。
宿舍、公寓不同于住宅建筑,其防火設計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確定。具體設計時,要根據建筑的實際用途來確定其是按照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還是按照有關旅館建筑的要求進行防火設計。比如,用作宿舍的學生公寓或職工公寓,就可以按照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確定其防火設計要求;而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災危險性與旅館建筑類似,其防火要求就需要根據本規范有關旅館建筑的要求確定。
5.1.3A 除木結構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條文說明】
新增條文,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大部分人員年老體弱,行動不便,要求老年人照料設施具有較高的耐火等級,有利于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但考慮到我國各地實際和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等情況,當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要根據本規范第 5.3.1A 條的要求控制其建筑總層數。
5.1.8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0.25h。
二級和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門廳、走道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主要為防止吊頂受火作用塌落而影響人員疏散,避免火災通過吊頂蔓延。
5.3.1A獨立建造的一、二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應大于 54m;獨立建造的三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不應超過2層。
【條文說明】
新增條文。本條規定是針對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對于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或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其設置高度和層數也應符合本條的規定,即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所在位置的建筑高度或樓層要符合本條的規定。
有關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高度或層數的要求,既考慮了我國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也考慮了老年人照料設施中大部分使用人員行為能力弱的特點。當前,我國消防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主要為 32m 和 52m,這種狀況短時間內難以改變。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大部分人員不僅在疏散時需要他人協助,而且隨著建筑高度的增加,豎向疏散人數增加,人員疏散更加困難,疏散時間延長等,不利于確保老年人及時安全逃生。當確需建設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時,要在本規范規定的基礎上采取更嚴格的針對性防火技術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項論證確定。
耐火等級低的建筑,其火災蔓延至整座建筑較快,人員的有效疏散時間和火災撲救時間短,而老年人行動又較遲緩,故要求此類建筑不應超過2層。
5.4.4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老年人活動場所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 3 層;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 2 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應為單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2 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3 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4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 設置在單、多層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條文說明】
本條第 1~4 款為強制性條文。
兒童和老年人的行為能力均較弱,需要其他人協助進行疏散,故將本條規定作為強制性條文。本條中有關布置樓層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的設置要求,均為便于火災時快速疏散人員。
有關老年人活動場所的防火設計要求,還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JGJ 122 的規定。有關兒童活動場所的防火設計要求在我國現行行業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 中也有部分規定。
本條規定中的“兒童活動場所”主要指設置在建筑內的兒童游樂廳、兒童樂園、兒童培訓班、早教中心等類似用途的場所。這些場所與其他功能的場所混合建造時,不利于火災時兒童疏散和滅火救援,應嚴格控制。托兒所、幼兒園或老年人活動場所等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一旦發生火災,疏散更加困難,要進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與其他樓層和場所的疏散人員混合,故規范要求這些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要完全獨立于其他場所,不與其他場所內的疏散人員共用,而僅供托兒所、幼兒園或老年人活動場所等的人員疏散用。
這里的“老年人活動場所”主要指老年公寓、養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場所。
5.4.4A老年人照料設施宜獨立設置。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時,老年人照料設施宜設置在建筑的下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建筑層數、建筑高度或所在樓層位置的高度應符合本規范第 5.3.1A 條的規定;
2 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應與其他場所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應符合本規范第6.2.2 條的規定。
【條文說明】
新增條文。為有利于火災時老年人的安全疏散,降低因多種不同功能的場所混合設置所增加的火災危險,老年人照料設施要盡量獨立建造。
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時,不僅要求符合本規范第 1.0.4 條、第 5.4.2 條的規定,而且要相同功能集中布置。對于與其他建筑貼鄰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因按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考慮,因此要采用防火墻相互分隔,并要滿足消防車道和救援場地的相關設置要求。對于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的老年人照料設施,除要按規定進行分隔外,對于新建和擴建建筑,應該有條件將安全出口全部獨立設置;對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內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條件的限制時,要盡量將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獨立設置。
5.4.4B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時,應設置在地下一層,每間用房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200m2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 30 人。
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上四層及以上時,每間用房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200m2 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 30 人。
【條文說明】
新增條文。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閑、娛樂、健身等用途的房間,如公共休息室、閱覽或網絡室、棋牌室、書畫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廳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間,康復與醫療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診療與護理、康復治療等用途的房間或場所。
要求建筑面積大于 200 m2或使用人數大于 30 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設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層,可以方便聚集的人員在火災時快速疏散,且不影響其他樓層的人員向地面進行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