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消防救援總隊發布《浙江省養老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試行)》通知,通知表明養老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1名消防安全工作專業人員為消防安全管理人,鼓勵聘任注冊消防工程師提供技術服務,其余養老機構應當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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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消防救援總隊
關于印發《浙江省養老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浙民養〔2021〕113號
各市、縣(市、區)民政局、消防救援支隊(大隊):
現將《浙江省養老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試行)》印發。請你們組織學習、注重引導,結合實際、精準識別,分級管理、科學施策,既保障好養老機構發展需要,又維護好老年人安全權益。
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消防救援總隊
2021年6月7日
《浙江省養老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省各類養老機構的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的養老機構是指經依法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沒有依法登記的參照執行。
第三條 養老機構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按照單位全面負責的原則,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 養老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1名消防安全工作專業人員為消防安全管理人,鼓勵聘任注冊消防工程師提供技術服務,其余養老機構應當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條 根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2013)第3.4.1條規定,具有消防聯動功能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養老機構需要設置消防控制室,配備值班人員。
第七條 養老機構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逐級確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結合實際,按標準組建微型消防站,并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七)針對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八)將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納入年終考核、評比內容,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員相應處罰。
第八條 養老機構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負責具體實施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有微型消防站的,組織開展日常業務訓練;
(七)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員及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主要職責:
(一)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持消防職業資格證上崗;
(二)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控制室設備的功能及操作規程,按照規定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
(三)對火警信號應立即確認,火災確認后應立即報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員報告,隨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四)對故障報警信號應及時確認,消防設施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向主管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五)值守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記錄;
(六)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有關閥門處于正確位置。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條 養老機構有新建、改建、擴建、內部裝修或變更使用性質的工程,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文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查,依法不需要審查的應當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養老機構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或申請消防驗收。
已建的養老機構,未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相關消防設施的,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期限內按照現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消防設施、器材。
敬老院及利用學校、廠房、商業場所等舉辦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養老機構,因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土地規劃等手續問題未能通過消防審驗的,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縣級消防救援大隊會同有關部門出具“具備消防安全技術條件”的意見。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內不得搭建違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舉高消防車作業場地,不得設置影響火災撲救或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等障礙物。
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不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和消防設施、降低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嚴禁采用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低于A級的彩鋼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動的建筑。建筑內部裝修不應改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數量及其凈寬度,影響安全疏散暢通。
第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主持,有關人員參加,每月不少于1次。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議程,并形成會議紀要、記錄或相關文件。
第十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消防設施實行標志化管理,通過圖文并茂的形式,在消防設施設備顯眼處標注其使用、檢查和維護方法;
(二)嚴禁鎖閉安全出口,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樓梯間和消防車通道;
(三)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志,保證正常使用;
(四)常閉式防火門應經常保持關閉;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保證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
(五)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
(七)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八)消防安全標志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卷簾門;
(十)嚴禁在起居室、活動室、療養室、廚房的外窗、陽臺等部位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為保障患有精神類疾病或智力殘疾等認知障礙人員生命安全,設置安全防護網的,應留有消防應急逃生窗口;
(十一)在養老機構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或示意圖,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并應設置專(兼)職疏散引導員,疏散引導員應當熟知負責區域消防安全情況。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建立消防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消防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有明顯標志;
(二)室內消火栓箱不宜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
(三)不應埋壓、圈占消火栓;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圍內不宜設置影響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應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五)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應始終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需要維修時,采取相應的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六)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七)自動消防設施應按照有關規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養老機構應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應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必須實行每日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與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的,可以單人值班;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應符合《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的有關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應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滅火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四)消防控制室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常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開關處于自動(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災警報后,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
(六)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立即確認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并撥打火警電話報警;同時必須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報告單位負責人;
(七)嚴禁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建立用電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電防火安全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購電氣、電熱設備,選用合格產品,并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
(三)不應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四)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五)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不宜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六)鼓勵養老機構安裝滅弧式智慧用電等設備,提高技防水平。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應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場所使用明火,不應在起居室、療養室、病房內,吸煙、使用明火、烹飪或使用大于1200瓦的大功率電氣設備。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應認定為火災隱患;
(二)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并對整改完畢的進行確認;
(四)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
(五)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六)對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并依法執行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決定,火災隱患整改完成后應及時復函送達消防救援機構;
(七)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八)對于自身不能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縣級消防救援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應建立消防檔案管理制度,消防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消防檔案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紙質消防檔案,同時建立電子檔案;
(二)消防檔案內容應翔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
(三)消防檔案應統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所在建筑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許可文件和相關資料;
(三)消防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六)建有微型消防站的,要有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例會紀要或決定;
(二)消防救援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以及主管部門下發的相關文書;
(三)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記錄;
(四)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五)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六)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等記錄資料;
(七)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九)火災情況記錄;
(十)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定期開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防火巡查應每日開展,建立夜間巡查制度,確定夜間巡查頻次。防火檢查每月至少1次。
防火巡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況;
(五)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七)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
(九)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及其記錄;
(十)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防火巡查、檢查,應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發現問題的要及時復查并填寫復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巡查、檢查中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整改的及時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迅速采取相關火災預防措施并積極整改,同時向民政和消防救援部門報告。
防火巡查時發現火災應立即報火警并實施撲救。
第五章 消防宣傳與培訓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
第二十四條 養老機構應設置消防宣傳專欄等固定消防宣傳設施,提高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每半年組織 1 次 全體員工的集中消防培訓;員工新上崗、轉崗前應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結合服務對象的身體、心理健康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教育。所有員工應了解本職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和會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消防培訓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四)消防安全“一懂三會”(懂得本場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火災危害性;會報警:發現火災后迅速撥打119電話報警;會滅火:發生火災后會使用滅火器、消火栓等撲救初期火災;會逃生:懂得逃生技巧,發生火災后迅速逃離現場);
(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積極組織下列人員參加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的專業消防安全知識培訓,鼓勵委托專業的社會化機構進行專門培訓: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等特種崗位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六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和演練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預案演練制度。預案內容應包括: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演練,并結合單位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二十八條 滅火和應急疏散各項職責應由當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門主管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保安人員、微型消防站承擔。規模較大的單位應成立各職能小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門主管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保安人員、微型消防站及其他在崗的從業人員組成。主要職責如下:
(一)滅火行動組:發生火災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設施就地進行火災撲救;
(二)通信聯絡組:負責與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當地消防救援機構之間的通訊和聯絡;
(三)疏散引導組:負責引導人員正確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護救護組: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搶險物資、器材器具的供應及后勤保障;阻止與場所無關人員進入現場,保護火災現場,并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調查。
第七章 火災事故處置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確認發生火災后,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同時開展下列工作:
(一)報火警;
(二)當班人員執行預案中的相應職責;
(三)組織和引導人員疏散,營救被困人員,優先轉移救助年老體弱、臥病在床的老年人;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設施撲救初起火災;
(五)派專人接應消防車輛到達火災現場;
(六)保護火災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擔負消防救援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到達火災現場之前的指揮職責,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等工作。規模較大的單位應成立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第三十一條 火災發生后,應保護火災現場。消防救援機構劃定的警戒范圍是火災現場保護范圍;尚未劃定時,應將火災過火范圍以及與發生火災有關的部位劃定為火災現場保護范圍。
第三十二條 未經消防救援機構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保護范圍內,不得擅自移動火場中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三條 未經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三十四條 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尋找有關人員,協助火災調查。
第三十五條 火災調查結束后,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改進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自覺遵守本規定,主動接受消防救援機構檢查指導,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確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管理的社會福利機構、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按照消防安全有關規定,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民政廳會同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
官方原文鏈接:http://www.cncn.gov.cn/art/2022/7/22/art_1229607388_590394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