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類廠房的耐火等級可以為三級嗎?
可以,建筑面積不大于300㎡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2.防火墻設置在哪些場所中,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h?
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3.廠房或倉庫內可設置員工宿舍嗎?
廠房或倉庫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
4.物流建筑的作業區和儲存區如何進行防火設計?
物流建筑的作業區和儲存區的防火要求可分別按有關廠房和倉庫的規定確定。
5.當廠房內設置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廠房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可增加25%嗎?
不可以。廠房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仍按《建規》表3.7.4執行。
6.廠房內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凈寬度有何要求?
廠房內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40m,門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0.90m。
7.醫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都屬于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嗎?
當醫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為高層建筑時,應劃分為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8.哪些營業性用房屬于商業服務網點?
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9.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商店營業廳、展覽廳,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多少?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不應大于4000㎡;設置在單層建筑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筑的首層內時,不應大于10000㎡;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于2000㎡。
10.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區和室內消防設施如何設置?
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布置與設置要求,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的設置,可以根據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規范有關住宅建筑的要求確定,但住宅部分疏散樓梯間內防煙與排煙系統的設置應根據該建筑的總高度確定;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布置與設置要求,防火分區劃分,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防排煙系統等的設置,可以根據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要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