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6-2014規定,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8.2.1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1.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的廠房和倉庫;
2.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干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內消火栓。
3.體積大于5000m3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筑、展覽建筑、商店建筑、旅館建筑、醫療建筑和圖書館建筑等單、多層建筑;
4.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以及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單、多層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體積大于10000m3的辦公建筑、教學建筑和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筑。
8.2.2 本規范第8.2.1條未規定的建筑或場所和符合本規范第8.2.1條規定的下列建筑或場所,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但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1.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可燃物較少的單、多層丁、戊類廠房(倉庫)。
2.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3000m3的丁類廠房;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5000m3的戊類廠房(倉庫)。
3.糧食倉庫、金庫、遠離城鎮且無人值班的獨立建筑。
4.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室內無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儲水池且建筑體積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8.2.3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宜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8.2.4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200㎡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以上藍色字體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黑色字體為指導性條文,應盡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