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
非高層:S=6+B1+B2(三級=1,四級=3)
高層:S1=S+B(一二級=3,三級=4,四級=5)
1、相鄰兩座單、多層建筑,當相鄰外墻為不燃性墻體且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無防火保護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面積之和不大于該外墻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減少25%。
2、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3、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4、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屋頂無天窗且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5、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墻高出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設置符合規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6、相鄰建筑通過底部的建筑物、連廊或天橋等連接時,其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的規定。
7、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3.4.5條、第3.5.3條、第4.2.1條和第5.2.2條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應減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