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分區
隧道內的變電站、管廊、專用疏散通道、通風機房及其他輔助用房等,應采取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等分隔措施與車行隧道分隔。隧道內附設的地下設備用房,占地面積大,人員較少,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500㎡。
劃分防火分區時必須滿足防火設計規范中規定的面積及構造要求,同時還應遵循以下原則:同一建筑物內,不同的危險區域之間、不同用戶之間、辦公用房和生產車間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處理;作為避難通道使用的樓梯間、前室和具有避難功能的走廊,必須受到完全保護,保證其不受火災侵害并暢通無阻。高層建筑中的各種豎向井道,如電纜井、管道井等,其本身應是獨立的防火單元,應保證井道外部火災不擴大到井道內部,井道內部火災也不蔓延到井道外部。有特殊防火要求的建筑,在防火分區之內應設置更小的防火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