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出口設置的基本要求
每座建筑或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于2個,且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
一、二級耐火等級公共建筑內,當一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符合下列規定的防火分區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
1、應采用防火墻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
2、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于2個;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1000㎡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于1個。
3、該防火分區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凈寬度,不應大于計算所需總凈寬度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