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氣體滅火系統的設計
1、一般規定
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類火災的防護區,應采用惰化設計濃度;無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類火災和固體類火災的防護區,應采用滅火設計濃度。
幾種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時,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應按其中最大的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確定。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防護區采用組合分配系統時,一個組合分配系統所保護的防護區不應超過8個。
組合分配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按儲存量最大的防護區確定。
滅火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為防護區的滅火設計用量與儲存容器內的滅火劑剩余量和管網內的滅火劑剩余量之和。
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72h內不能重新充裝恢復工作的,應按系統原儲存量的100%設置備用量。
當組合分配系統保護5個及以上的防護區或保護對象,或者在48h內不能恢復時,二氧化碳應有備用量,備用量不應小于系統設計的儲存量。對于高壓系統和單獨設置備用儲存容器的低壓系統,備用量的儲存容器應與系統管網相連,應能與主儲存容器切換使用。
滅火系統的設計溫度,應采用20°C。
同一集流管上的儲存容器,其規格、充壓壓力和充裝量應相同。
同一防護區,當設計兩套或三套管網時,集流管可分別設置,系統啟動裝置必須共用。
各管網上噴頭流量均應按同一滅火設計濃度、同一噴放時間進行設計。
管網上不應采用四通管件進行分流。
一個防護區設置的預制滅火系統,其裝置數量不宜超過10臺。
同一防護區內的預制滅火系統裝置多于1臺時,必須能同時啟動,其動作響應時差不得大于2s。
2、七氟丙烷滅火系統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滅火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3倍,惰化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惰化濃度的1.1倍。
在通信機房和電子計算機房等防護區,設計噴放時間不應大于8s;在其他防護區,設計噴放時間不應大于10s。
3、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的滅火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3倍,惰化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惰化濃度的1.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