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防火間距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
非高層:S=6+B1+B2(一、二級=0,三級=1,四級=3)
(1)相鄰兩座單、多層建筑,當相鄰外墻為不燃性墻體且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無防火保護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面積之和不大于該外墻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減少25%。
(2)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3)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4)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屋頂無天窗且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5)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墻高出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設置符合規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6)相鄰建筑通過底部的建筑物、連廊或天橋等連接時,其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的規定。
(7)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當符合上述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應減小。
在建筑高度為126.2m的辦公塔樓短邊側擬建一座建筑高度為23.9m,耐火等級為二級的商業建筑,該商業建筑屋面板耐火極限為1.00h且無天窗、毗鄰辦公塔樓外墻為防火墻,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m。(2017真題)
A.9
B.4
C.6
D.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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