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一般規定
4.1.1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等,應布置在城市(區域)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并宜布置在城市(區域)全年成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宜布置在地勢較低的地帶。
當布置在地勢較高的地帶時,應釆取安全防護設施。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宜布置在地勢平坦、開闊等不易積存液化石油氣的地帶。
4.1.2桶裝、瓶裝甲類液體不應露天存放。
4.1.3液化石油氣儲罐組或儲罐區的四周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實體防護墻。
4.2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4.2.1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至相鄰建筑的距離不應小于10m。
4.2.2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2的規定。
類別 | 固定頂儲罐 | 浮頂儲罐 | 臥式儲罐 | ||||
地上式 | 半地下式 | 地下式 | |||||
甲、乙類液體儲罐 | 單罐容量v (m3) | V≤1000 | 0.75D | 0.5D | 0.4D | 0.4D | ≥0.8m
|
V>1000 | 0.6D | ||||||
丙類液體儲罐 | 不限 | 0.4D | 不限 | 不限 | - |
注:
1、D為相鄰較大立式儲罐的直徑(m),矩形儲罐的直徑為長邊與短邊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體、不同形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規定的較大值。
3、兩排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m。
4、當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卻系統時,甲、乙類液體的地上式固定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チ0.6D。
5、地上式儲罐同時設置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固定冷卻水系統和撲救防火提內液體火災的泡沫滅火設施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0.4D。
6、閃點大于120℃的液體,當單罐容量大于1000m3時,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m,當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m。
4.2.5甲、乙、丙類液體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或儲鍵組,其四周應設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火堤內的儲罐布置不宜超2排,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不宜超過4排。
2.防火提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其中最大儲罐的容量。對于浮頂罐,防火提的有效容量可為其中最大儲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提內側基腳線至立式儲罐外壁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提內側基腳線至臥式儲罐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m。
4.防火堤的設計高度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且應為1.0m-2.2m;在防火堤的適當位置應設置便于滅火救援人員進出防火提的踏步。
5.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每個儲罐均應設置一個防火提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應在防火堤的出口處設水封設施。雨水排水管應設置閥門等封閉、隔離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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