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要求
1.全淹沒系統
1)全淹沒系統的防護區應是封閉或設置滅火所需的固定圍擋的區域,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泡沫的圍擋應為不燃結構,且應在系統設計滅火時間內具備圍擋泡沫的能力。
②門、窗等位于設計淹沒深度以下的開口,在充分考慮人員撤離的前提下,應在泡沫噴放前或同時關閉。
③對于不能自動關閉的開口,全淹沒系統應對其泡沫損失進行相應補償。
④在泡沫淹沒深度以下的墻上設置窗口時,宜在窗口部位設置網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 的鋼絲網或鋼絲紗窗。
⑤利用防護區外部空氣發泡的封閉空間,應設置排氣口,其位置應避免燃燒產物或其它有害氣物回流到泡沫發生器進氣口。排氣口在滅火系統工作時應自動、手動開啟,其排氣速度不宜超過5m/s。
⑥防護區內應設置排水設施。
2)高倍數泡沫淹沒深度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當用于撲救A類火災時,泡沫淹沒深度不應小于最高保護對象高度的1.1倍,且應高于最高保護對象最高點以上0.6m。
②當用于撲救8類火災時,汽油、煤油、柴油或苯類火災的泡沫淹沒深度應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類火災的泡沫淹沒深度應由試驗確定。
③高倍數泡沫的淹沒時間不宜超過下表的規定。系統自接到火災信號至開始噴放泡沫的延時不應超過1min;當超過1min時,應從下表的規定中扣除超出的時間。
可燃物 | 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單獨使用(min) | 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與自動噴水 滅火系統聯合使用(min) |
閃點不超過40℃的液體 | 2 | 3 |
閃點超過40℃的液體 | 3 | 4 |
發泡橡膠、發泡塑料、成卷的織物或 皺紋紙等低密度可燃物 | 3 | 4 |
成卷的紙、壓制牛皮紙、涂料紙、紙板箱、 纖維圓筒、橡膠輪胎等高密度可燃物 | 5 | 7 |
3)當用于撲救A類火災時,泡沫液和水的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25min;當用于撲救B 類火災時,泡沫液和水的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15min。
4)對于A類火災,單獨使用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時,淹沒體積的保持時間應大于60min;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聯合使用時,淹沒體積的保持時間應大于30min。
2.局部應用系統
1)局部應用系統的保護范圍應包括火災蔓延的所有區域。
2)當用于撲救A類火災或B類火災時,高倍數泡沫的供給速率應按下列要求確定:
①淹沒或覆蓋保護對象的時間不應大于2min。
②淹沒或覆蓋A類火災保護對象最高點的厚度不應小于0.6m。
③對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蓋起火部位的厚度不應小于2m。
④其他B類火災的泡沫覆蓋深度應由試驗確定。
3)當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用于撲救A類和8類火災時,其泡沫液和水的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12min。
4)當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置在液化天然氣集液池或儲罐圍堰區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應選擇固定式系統,并應設置導泡筒。
②宜采用發泡倍數為300~500倍的泡沫發生器。
③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應根據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熱輻射強度試驗確定,并應取兩項試驗的較大值;當缺乏實驗數據時,可采用大于7.2L/min·m2的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
④系統泡沫液和水的連續供給時間應根據所需的控制時間確定,且不宜小于40min;當同時設置了移動式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時,固定系統中的泡沫液和水的連續供給時間可按達到穩定控火時間確定。
⑤保護場所應有適合設置導泡筒的位置。
⑥系統設計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的規定。
3.移動式系統
1)高倍數泡沫系統的淹沒時間或覆蓋保護對象時間、泡沫供給速率與連續供給時間,應根據保護對象的類型與規模確定。
2)高倍數泡沫系統的泡沫液和水的貯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當輔助全淹沒或局部應用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使用時,可在其泡沫液和水的貯備量中增加5%~10%。
②當在消防車上配備時,每套系統的泡沫液貯存量不宜小于0.5t。
③當用于撲救煤礦火災時,每個礦山救護大隊應貯存大于2t的泡沫液。
3)供水壓力可根據泡沫發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進口工作壓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帶的壓力損失確定。
4)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用于撲救煤礦井下火災時,泡沫發生器的驅動風壓、發泡倍數應滿足礦井的特殊需要。
5)移動式系統的泡沫液與相關設備應放置在能立即運送到所有指定防護對象的場所;當移動泡沫發生裝置預先連接到水源或泡沫混合液供給源時,應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并水帶長度應能達到其最遠的防護地。
6)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移動式泡沫發生裝置同時使用時,其泡沫液和水供給源應能足以供給可能使用的最大數量的泡沫發生裝置。
7)系統應選用有襯里的消防水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水帶的口徑與長度應滿足系統要求;水帶應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儲存,且應防潮。
8)系統所用的電源與電纜應滿足輸送功率要求,且應滿足保護接地和防水以及耐受一般不當使用的要求。